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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25商务部发布第12号公告以来,近期各大网站对于12号公告与前期发布的5号公告都进行了较多的解读。详细大家看的也是有些云里雾里。今天专门对这几天发布的新的政策,结合前期的公告,及各大订阅号的公布文章、相关群内的探讨,进行梳理更新一下,重新画了2张图,希望对大家理解有所帮助!
DHL快递从4月16日起,将不接受医用口罩申报C类(原KJ3)方式出口啦!医用口罩样品出口、蚂蚁搬家的路,被截停!!!
内容秒读:1)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2)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即企业正式内销报关申报日期在4月15日及其后就可以享受啦。
新规: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局公告12号(1.非医用口罩出口须出口方和进口方联合声明符合双方质量要求、声明不用于医用;2.5项医用物资出口须声明符合进口国质量标准要求)
公告出来的企业清单数量看起来很少,就这么几家,那些取得国外认证的供应商怎么就没列入,今天估计又掀起一场暴风雨。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各种“折扣”也会对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今天我们就常见几种折扣形式及对申报价格的影响进行分别阐述、解析。
3月份看海关总署“50条措施清单”中,有关于积极推行主动披露政策的条款。后面在披露的程序上又新增了企业在“互联网+海关”上的自助操作,倒是更加方便企业开展自助披露业务了。
53号公告不是被终结,感觉他更像一个开端,明确了对于11类医疗物资的出口法检、质量管理要求,有它的意义!72号文,就是在其基础上开展实质监管措施的指引!
今天,再看总署网站“媒体聚焦”栏目的相关新闻,最显眼的莫过于“海关多渠道严查不合格出口医疗物资”、“海关总署公布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案例 严加审核保障出口抗疫物资质量”之类,成了“打击出口防疫物资伪劣商品、严查不合格出口物资”主旋律。基调如此,各出口企业就要切实注意了,合规,还是要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