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变革(二):新规定中降到“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的实际意义

时间:2021-10-15     来源:关务视角    关键词:一诺咨询,姑苏Leo,关务咨询     浏览量:812
原创 姑苏leo 关务视角 今天

提到海关总署251号令,新的“信用管理办法”中,其中一个调整亮点是“对于降到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这条对于多数企业看似没有实际意义,毕竟较少企业会想到被降到“失信企业”,但查看总署网站公示目前全国共有6700多家海关失信企业,而近年来又屡有“上市公司”、“知名企业”被降到失信企业的情形,而一旦降低到海关“失信企业”,对于公司的运营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此时能早日恢复到常规企业将意义非凡。


一)新规关于“降低到失信的条件变化”

细心的同仁在对照阅读251号令与237号令,就会发现本次调整,对于企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发生了变化,不是简单的9条变成8条,而是里面的实际条款内容发生了删减,也发生了部分条款更加明确定义。大致对照简化,看下表(注:部分简化表述可能不规范不完整,仅为方便阅读,具体请阅法规原文第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二)信用修复新规定


251号令,对于信用修复增加了较大篇幅的具体描述,包括对于不同情形降为失信企业的提前申请修复机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可修复等。而这其中,对于降低到“失信企业”最具有意义的是不同情形的修复期限。本次调整兼顾了企业出现走私违规等情形的程度,来界定修复期限,而不是“一刀切,满2年”。


当然,这里也需要注意,提前进行信用修复申请的,需要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为前提,也即表示在这期间公司不再发生相同或类似事件。


具体信用修复期限,从法律原文来看,整合如下表。


(三)信用修复新规定对于现有被降为失信企业的影响

对于新的法规颁布后,按照法规的适用基本原则,“从新兼从轻”,可按对管理相对人有利的情形执行。


那么此时,对于全国几千家失信企业中的部分企业,可能就有机会按照新法适用原则,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当然,具体是否从“新法颁布之日起算”还是依据海关的认定方式为准。


(四)信用修复的实际情形分析举例


01


2021年9月24日,某“A股上市公司”,从“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被直接降到“失信企业”,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母公司,且进出口业务量巨大的企业来说,降低到“失信企业”无疑是对经营带来一次重大的影响,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近乎100%),将对企业的库存、交货期产生严重影响。所以从某些方面来看,上市公司和大公司更要百倍注重合规管理。


回到本文主题,对于该降级情形,需要根据其具体降到失信的原因进行判断,按照新法何时可以申请修复到“常规信用企业”。如果该公司是因为违规处罚导致被降级的,那么,按照新规定理论上需要6个月后可申请修复到“常规企业”,如果是因为未及时缴纳税金(如进口环节税/内销补征税款之类)/拖缴滞纳金的,则理论上该公司最快可以在3个月后申请修复(具体是从2021.9.21起算,还是2021.11.1起算,要依据当地海关的判定规则,并且需要考虑到海关的答复周期),按照规定,信用修复到“常规信用”后,再隔1年,则可以再次申请“高级认证”。


02


2019年4月25日,苏州某制造企业,属于苏州某上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为2018年在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管理环节、进出口通关环节出现违规处罚,导致累计行政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处罚次数合计4次,超过上年度报关单的千分之一,因此被降级。该企业目前按照原规定达到2年后,今年被恢复到一般信用。据悉,该企业在2019年降到失信企业后,面临海关的严厉监管,企业进出口业务几乎寸步难行,因此,也直接加速了该公司的“宣布倒闭”。


如果按照新的法规规定,对于该属于违规处罚造成降到失信的情形,该企业在完成相关违规事项的纠正后,并在其后的6个月内未再出现违规行为,则可以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到常规信用企业。


03


2021年8月25日,某知名物流报关公司,原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据悉系因在某地区的分支机构向海关申报时存在瞒报,被海关缉私立案侦查,最后认定存在走私行为,被直接降低到“失信企业”,如此,造成其代理申报货物将近乎票票查验。


对于该情形,如果按照新的规定,如果最后认定的结论是“走私行为”,那么,纠正相关走私行为之后,并在一年内未在发生违规和走私行为的,在1年后可向海关申请信息修复;如果认定的结论是“走私犯罪”,那么,仍然是需要等到2年后,才可以修复到常规企业(新法规对于走私犯罪和向海关行贿,这2条未列在提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故应适用于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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