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微观(1) | 进口运费申报问题

时间:2021-10-19     来源:关务视角,姑苏Leo    关键词:一诺咨询,关务咨询,关贸合规     浏览量:1143

问题来源简述

    前日,一个客户抛过来一个问题咨询,大致情况如下:

    从德国供应商A公司进口一票货物,涉及货值约1万欧元,供应商要求单据成交方式一定为FCA(说是其境外当地政府要求),出口通过快递公司UPS运输,与该企业约定运费金额为EUR500,提供的进口发票上显示为:交易条件FCA(发票表头)、货值:EUR10000/ 运费:EUR500 单列2条,总价EUR10500。

    实际进口申报时,进口企业关务看到单据显示为FCA,问了UPS运费金额,UPS提供了运费清单显示运费为EUR800。

    对此,企业问,我应该如何选择申报方式?

    在综合考虑到费用支付给境外A公司,及缴纳的进口税金差异等问题情况下,企业提出来了如下2个方案及疑问:

     1)报关单填报CIF,报总价格。公司担心:(1)该情况下运费要分摊到货值,导致单价变化,担心未来退运时按照货物约定单价退运有问题,及系统收货单价不一致问题;(2)海关或者我们外部对其审计时发现单据成交方式与申报不一致,进而查看UPS运费多出EUR300,是否有问题?

     2)报关单填报FOB,运费填报EUR800,杂费填报EUR500。问其目的:(1)这样杂费EUR500,可以和货值一并通过报关单支付;(2)运费申报了EUR800,海关查看UPS账单一致;(3)多报了杂费,多缴税,公司愿意承担。

   以上,是企业的思路,考虑的解决方案是否完整?

   该企业要解决的问题是:a, 要合规,不要漏缴税;b,要能够付汇;c,后续订单收货和将来退运单价不受影响。那么,我们就该微观问题,更全面的来剖析一下,然后找出最合理解决的方案。

一、“单据成交方式”与“真实成交方式”的区分

对于单据上的成交方式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在实际贸易中,也经常出现。对此,从申报准确角度,我们更应该注重“真实的成交方式”,以真实成交方式和实际支付费用的角度来判断申报的运保费,以避免漏报或多申报的情形。


对于该问题,属于供应商的特殊要求,本身如果达成交易就按照CIF价,则从单据到申报到支付,均无问题。但此时,供应商坚持用FCA方式,造成企业申报时的困扰。所以从规范角度,企业关务部门应要求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在沟通交易条件时,按相对标准规范的方式界定,这也是贸易术语制订的初衷之一。


二、问题解决的思路

方式1:申报成CIF,按总价申报

【考虑点】不漏税,业务合规

【操作方式描述】:进口申报成CIF,按总价进行申报,运费进行分摊到每个对应品名的货值中,(同时也可依据报关需要做一张形式发票随附),按分摊后的货值金额。

【通关合规问题】:无问题。该方式下,基于实际支付的运费就是EUR500,且是固定的,其贸易本质就是CIF,与UPS实际产生的运费有差异,并不影响该方式申报,企业按照实付总价进行申报,未存在漏税情形,从法规上来说是合规的。

    从海关和外部审计审查角度,该提单显示运费预付,而申报为CIF,并无实质影响。如用原始单据申报,海关如查看单据上显示FCA而提出疑问,但单据上显示货值和运费,总价和申报一致,解释说明一下也即可以。

【订单收货问题】:无问题。该方式下,公司订单收货依据实际订单数量收货。

【运费支付问题】:部分存在问题。按总价申报,从报关单角度,可直接按照货物贸易支付该运费,无影响;其中如果公司依据订单收货金额进行支付时,可能会存在系统订单仅货值金额,与实际支付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形。(对于该方式下,长期情形应考虑在订单中增加一条运费项。)

【后续退运问题】:部分存在问题。报关单申报CIF价格,后续退运时,正常应该按照原进口申报的CIF单价进行申报退运,如企业属于该情况,则无问题。但是,如果企业与供应商沟通的结论是按照原进口货物单价办理退运(该方式部分企业确实如此,不考虑运费),那么退运申报时,申报的单价低于原进口报关单单价,此时,也是可以申报,但海关提出疑问时,需要解释说明一下(提交原进口发票,其中如果原来随附的是修改单价后的形式发票,就较难说明)。

【税金损失问题】:无损失。该方式下,税金正常缴纳,不存在税金损失。


方式2:申报成FOB,运费填报EUR500

【考虑点】不漏税,业务合规

【操作方式描述】:进口申报成FOB,按单据上的正常货值申报,并将单据上列明的运费填报到运费栏(EUR500)。

【通关合规问题】:无问题。该方式下,基于实际支付的运费就是EUR500,因此报关单中填报了该运费,也与实际情形相符。至于与UPS实际发生的运费不一致,可以理解成该票运费供应商与收货人共同进行了分摊,对于该货物的完税价格涉及到的运费就是买方应付和实付的EUR500,故,未存在漏税情形,从法规上来说是合规的。

    从海关和外部审计审查角度,申报FOB,会验证实际运费账单或支付情况。此时,如验证账单,与UPS无实际账单,故正常不须调阅,如调阅到UPS的实际运费,不一致的原因同上(运费卖方承担部分),按实际支付运费申报,无实质问题。

【订单收货问题】:正常收货,无问题。

【运费支付问题】:存在问题。该申报方式,报关单的货值为FCA货值,故支付时仅能支付货值,不能向供应商支付该代垫运费。因此,此时考虑对运费按照“非贸付汇”进行支付。

【后续退运问题】:无问题。后续退运申报时,对应按照申报单价进行退运,与原订单单价一致,符合多数企业的要求。

【税金损失问题】:存在损失。该方式下,运费非贸付汇部分,存在税务部门代缴所得税损失。


方式3:申报成CIF,杂费填报EUR500

【考虑点】:不漏税,解决付汇问题

【操作方式描述】:进口申报成CIF,按单据上的FCA正常货值申报,并将单据上列明的运费填报到杂费栏(EUR500)。

【通关合规问题】:存在问题。该方式下总体虽然申报完税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未存在实质漏征税款,但存在不规范问题:申报成CIF的金额与单据显示不符,单据上是FCA价格,申报成CIF,显示运费漏报,海关审单易判断为问题项(运费漏报在货值中)。对于海关审查,或者后续外部审计,该问题都可以列为申报错误。

【订单收货问题】:正常收货,无问题。

【运费支付问题】:无问题。该申报方式,实际货款支付时,可以将杂费视为供应商发生的费用,随货款一并按照贸易款进行支付。

【后续退运问题】:无问题。后续退运申报时,对应按照申报单价进行退运,与原订单单价一致,符合多数企业的要求。

【税金损失问题】:无损失。


方式4:申报成FOB,运费填报EUR800, 杂费填报EUR500

【考虑点】不漏税,解决付汇问题

【操作方式描述】:进口申报成FOB,按单据上的正常货值申报,依据UPS实际发生运费填报运费栏(EUR800),并将单据上列明的运费填报到杂费栏(EUR500)。

【通关合规问题】:存在问题。该方式下未存在运费漏报,而是多报,存在多缴纳税款,无漏税违规风险,但依然属于申报不规范。对于海关审查,或者后续外部审计,该问题都可以列为申报不规范范畴。

【订单收货问题】:正常收货,无问题。

【运费支付问题】:无问题。该申报方式,实际货款支付时,可以将杂费视为供应商发生的费用,随货款一并按照贸易款进行支付。

【后续退运问题】:无问题。后续退运申报时,对应按照申报单价进行退运,与原订单单价一致,符合多数企业的要求。

【税金损失问题】:存在损失,对于额外多申报的EUR800,将多缴纳税款。


基于上述的情形分析,公司应该选择哪种方式。从不同的出发点考虑,或者有不同的答案。

而从笔者角度,因优先选择按照方式1或者方式2。


文:一诺咨询/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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