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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五(稀土相关物项)“,重点:就部分“装有磁体的的深度加工产品“(磁体组件类,包含电机转子/定子组件,传感器及相关部件组件,装有磁吸功能的下游产品),明确“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对“永磁材料”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对于EXW交易方式出口,“杂费填报”问题一直给企业带来困扰。EXW方式杂费的填报确认难度、对退税是否有实质影响等,也是较多企业关务人员所疑惑的。“企业出口部分单据上交易条件是EXW,部分是FCA,企业分别申报为EXW和FOB“,而实际上两者付款方式一模一样,那么,企业申报错了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就EXW和FCA方式的新的申报要求,一并说明、探讨一下。
奇:为何罚金如此之高? 法:什么情况下海关会从重处罚? 研:海关的一般量罚尺度 险:此案与走私案件一步之遥 展:为何报关代理公司也被罚这么多?
因为中美关税战的影响,部分企业考虑开始做“加工贸易”,而在面临涉及“专用账册管理”时,又需要考虑做减法(哪些料从专用账册中剔除,不做保税),在反复交流、设计和评估方案中,自然会围绕一个核心词“做保税能省多少钱?”,这是企业最关心的,毕竟“不惜去忍受加工贸易管理的复杂、繁琐和风险,就是为了能够节约进出口货物的成本”。
在对企业审计时,经常发现企业“贸易国”申报有误,企业关务人员常说:“贸易国申报错了,不重要吧!”所以也就不会去留意,诚然,贸易国不属于涉税要素,申报对错对企业的影响没有那么大,但毕竟属于“统计要素”,有规范申报规定,企业还是优先遵循的。
关于2026年AEO复审,对应的“进出口活动审计”、“AEO体系审计”应该放在什么时点合适的问题?对此,结合去年和今年服务客户对应海关实际认证老师的建议来说说
近期去企业和几个公司税务沟通后,想着还是基于对海关申报规则的了解,以及海关相关官方订阅号的发文内容,结合实际企业遇到的情形、及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和实操模式,调整下发出来。不足之处,欢迎留言沟通!也欢迎大家去“较真式的探讨”,这样最后的规则,才能更落地、更让人信服。
审计纪实篇,继续说成交方式与出口退税前段时间,在对一家知名上市公司实施进出口活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情形:企业先出货到保税港区,调阅出口报关单,发现多数成交方式申报为FOB,但我们验证单据发现,实际该相关货物都是最终出境,出口到东南亚、南美等国家...这里,你会想到什么?
Leo说AEO,以Q&A的形式来讨论,继续将提问项顺序号编写下去...本期,讲讲运输工具驾驶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