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而作为新“信用办法”下的配套措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才是大家最期待的,初稿的前后版本变动也很大,最终稿如何仍是未知,4月1日执行日期越来越近,正式稿何时面世,大家正拭目以待中。
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82号令,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并将于2026年4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是海关贯彻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完善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赋能激发外贸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以下为您梳理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助您快速把握政策要点!
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82号公布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2026年全量商品编码税率与申报要素表Excel版(2026.1.4整理核对版)
文中表述内容并不多,但逻辑理解需要知识扩展,该文的简要重点意思应该是:从优惠贸易协定国家进口适用优惠贸易协定的货物(但根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判断仍属于原产美国的,加拿大我们先忽略),仍适用优惠的协定税率。但是,今年税务会公告加征的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不能豁免。也就是将来企业拿着FORM E、RCEP证书进口集成电路等按122号令判断不符合实质性改变规则的商品时,该加征关税的依然加征。
9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五(稀土相关物项)“,重点:就部分“装有磁体的的深度加工产品“(磁体组件类,包含电机转子/定子组件,传感器及相关部件组件,装有磁吸功能的下游产品),明确“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对“永磁材料”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昨天发个简析帖子后,与部分企业客户关务人员交流特定产品出口是否涉管制范围、以及是否需要申请咨询事宜。这里,我们补充汇总说明一下,一文讲讲前后几个政策文的脉络,需要花些时间阅读,供综合初步了解的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