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5) | 一批洋酒进口,罚款了141.4万(从看一起“从重处罚案例”看进口货物乱报的法律后果)
以案说法(5) | 一批洋酒进口,罚款了141.4万(从看一起“从重处罚案例”看进口货物乱报的法律后果)
>>昨天晚上,翻看了一下上海海关双公示的近期的违规处罚案例,看到一起“从重处罚案例”,有点意思,拿来研读下,在有限的文字表述上+猜测,来从量罚角度一起看看,了解一下,海关的基本违规处罚规则或依据。如下是对“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处罚: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上海某某国际物流公司(B公司/物流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境保税区仓储转口贸易珞狮圣让酒庄干红葡萄酒1218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1998瓶,申报总价为CIF43163.1欧元,,,实际进境货物为马爹利蓝带于邑白兰地1272瓶、马爹利XO千邑白兰地129瓶、马爹利XO千邑白兰地 234瓶、轩尼诗XO千邑白兰地120瓶、人头马XO千邑白兰地240瓶、奔富酒庄于红葡萄酒1218瓶。当事人上述行为系贸易性质申报不实。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264,000元。代理公司也未能幸免...如下是对其"代理申报公司"的处罚:2023年4月11日,上海某某公司(A公司)委托当事人(B公司/物流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境保税区仓储转口贸易珞狮圣让酒庄红葡萄酒1218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1998瓶,申报总价为CIF43163.1欧元,,,实际进境货物为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1272瓶,,,。当事人上述行为系贸易性质申报不实。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第一眼看了下,以为是罚款12.64万,定心一看却是126.4万,有点不敢相信,因为案件公文上对漏税金额没有描述,仅描述了申报货值约4.3万欧元(约36万人民币),加上对代理的15万,合计141.4万人民币罚金,怎会会被罚到如此高的?
初步判断:
1)漏报(申报不实的品名和数量)的那些洋酒,估计核算的进口货物非常高,按处罚结论倒算一下,估计少报的金额会在250万人民币左右。
2)漏报这些酒类,涉及关税8%-10%不等,涉及消费税10%或20%不等,外加增值税,所以综合漏税的比例是比较高的。
3)看案例中的处罚依据,是被“从重处罚了”。
【案例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即: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量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五项(即: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即:从重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进出口申报方面的违法问题,依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的规定,包括如下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
(二)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二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三)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四)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的;
(五)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六)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拒不退运的;
2.违法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数量达到二百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二十吨以上的;
3.固体废物已输入境内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上面框框里的行为,等于都是“红线”,不要触碰。
对于涉及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造成漏税违规行为,海关的一般量罚尺度如下: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一般涉税处罚,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这个范围跨度大,具体落哪个区间,是否可以免罚等,往下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阶次】
裁量阶次包括: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具体概要来说:
1)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发生在2年之前的)、符合《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或《初次违法免罚清单》情形的.
2)减轻处罚:主动披露的、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如漏税比例低于10%且低于25万人民币的)
3)从轻处罚: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如漏税比例低于20%且低于50万人民币的)
4)一般行政处罚:无特殊情形
5)从重行政处罚:上述第十条那些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量罚标准】

就本案的违法行为来看,申报的货物品名、数量均有错误,且存在较大金额的漏报,这个案件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对当事人已是最好的结果。
对于这类“伪报”情节恶劣的,如果缉私局查证,存在“主观故意”,被判定为“主观故意偷逃海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那么,这个案件的涉税金额,就足以构成“走私犯罪”。
如果类似案件,被查证和判定走私犯罪,那后果会如何?根据《刑法》对走私普通货品罪的判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对于企业日常申报过程中,务必不能“主观故意”!!!(虚假申报、伪报、瞒报...)
本案中,货代公司(报关公司)也被科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为何进出口收发货人被罚了,代理公司也会被罚这么多呢?
其一,处罚的依据,文中写到依据“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如下:

其二,处罚力度。同样按照“情节恶劣”给予从重处罚的。具体背后的故事,我们就不去猜测了。
总之,代理公司在申报过程中,应该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更不能明知道有问题,而依旧按客户委托单证进行申报,造成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