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加油站(2) | “贸易国”填报准不准,重要吗?

时间:2025-08-19     来源:关务视角,一诺咨询    关键词:关务咨询,合规管理,稽查风险,合规申报,一诺咨询     浏览量:13

关务加油站(2) | “贸易国”填报准不准,重要吗?

原创 姑苏leo 关务视角
 2025年08月19日 16:36 江苏
>>关务加油站,继续讲讲关务小知识...在对企业审计时,经常发现企业“贸易国”申报有误,企业关务人员常说:“贸易国申报错了,不重要吧!”所以也就不会去留意,诚然,贸易国不属于涉税要素,申报对错对企业的影响没有那么大,但毕竟属于“统计要素”,有规范申报规定,企业还是优先遵循的。


贸易国填报错了,海关会不会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告诉你,“贸易国”申报错误,属于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海关可以处罚。


具体按照“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处罚。

现实的处罚实例:2022年10月份,我们AEO辅导一客户(货代报关企业)在认证前夕,因为一票货物被海关审核发现转缉私,后认定其“贸易国”填报错误导,被海关处罚了“1500元”,当时直接影响是,认证推迟了3个月(待处罚定案期间)。


贸易国填报的基本要求怎么看?

对于“贸易国”的填报,我们主要是参考“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规范里简短两句话如下:(1)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2)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上述规定很简明扼要,但为何较多企业填报错误?

原因主要出现在:

(1)企业对“发生交易的国家理解有误”,部分企业直接按照“发货人所在国”填报了,而没有按照“合同签订方(或者说交易收付款对应方所在国)”进行填报导致。特别是发货人的发票抬头仅是发货人,没有区分“销售方seller、发货人shipper”的,直接按照发票抬头方所在国填报了。

(2)报关代理公司审核或填制不严谨。有些单据中随附了订单和合同的,但是企业填错,报关代理公司报关员也无视...或者代理公司直接习惯看发货人来填写,导致错了。

(3)有些有判断的难度,造成判断错误。

接下来,我们说说复杂一点的。



贸易国填报有什么疑难的?

我们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碰到了一些稍有疑难的,简要说一下:

1)进口货物:经综保区/特殊区域进口的货物,易错!

  日本B公司发货给中国境内A公司,但货物是交到上海自贸区C仓库,A公司是从C公司提货的,发货的单据上显示的是自贸区的C公司。查阅申报的贸易国是“中国”,填报错了,应填报“日本”。(很多代理公司默认二线进出区就填报了“中国”

  注意区别点:如果A公司是从C公司购买货物,合同同C公司签订,付款给C公司,那么,才是填报“中国”。


2)出口货物:经综保区/特殊区域出口的货物,易错!

  事项同上述进口,如:

  国内A公司发货到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B,仅做保税仓储或流转,实际货物销售到境外C公司,而A公司的合同是跟C公司签订的,从C公司收款。此时,属于二线出口,有些代理公司直接给填写成“中国”,又错了。


3)多方贸易下的复杂性,易错!

  有些公司是三方贸易、四方贸易,增加了复杂性。特别是交易方是境内公司时,大家更不习惯填报“中国”。比如:

  国内A公司与自贸区B公司签订交易合同,货物发给了马来西亚C公司,货物一线出口,这个时候习惯认为会填写成“马来西亚”,但实际上交易的主体和付款方是自贸区企业,贸易国应优先填报“中国”。


4)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怎么填?

  这点一直有模糊点,有些企业也会纠结。比如:

  1)退运货物,退运到供应商,或者客户退回的货物,那么贸易国怎么填?这里应该比照正常商业交易(因为退货可能扣款之类的),正常填交易方所在国就可以,也就是合同交易方(同正常)。

  2)修理物品,进口设备出境维修或者出口产品入境维修的货物,这个贸易国怎么填?比如设备出境维修,货权属于中国,那么优先填“中国”吧。但实际上,多数企业也就直接填写“收发货人所在国”,具体我认为未涉及商业交易的,对统计影响不大,对错风险都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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