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主动披露政策简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5-09-29     来源:关务视角,姑苏Leo,一诺咨询    关键词:主动披露,风险合规,关务咨询,一诺咨询     浏览量:27

新主动披露政策简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务视角
 2025年09月29日 09:39 江苏

2025年总署194号公告发布,2025年10月11日生效,原2023年第127号主动披露政策同时废止。新的公告发布后,与9月10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一个重要变化是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处罚的期限放宽到1年内”,其他基本一致。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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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变化点如下@姑苏leo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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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及阅读注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阅读批注@姑苏leo】和原来2023年127号公告,以及和上一次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里时效“由原来的六个月以内,放宽到了1年以内”。这是个利好消息,原来只有“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的待遇”,在这个有效期间,阳光普照了。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阅读批注@姑苏leo】加贸的无变化,和征求意见稿一致,本来期望涉及串料、外发加工之类的能有新增,尚未出现。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的。

【阅读批注@姑苏leo】同征求意见稿一致,相较于2023年127号公告,取消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免罚不必要的限制性条件(金额、时间),也即放宽到“所有涉及到影响统计准确性的(未涉及其他税款、许可证之类的)”经过主动披露,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方便了企业在内部审计、自查发现问题的非涉税问题的主动披露纠正。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以下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进境粮食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2.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3.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4.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5.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

  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阅读批注@姑苏leo】同征求意见稿稍有变化,相较于2023年127号公告:

1)删除了使用食品类出口的主动披露不予处罚事项,增加了部分食品类主批不罚情形(蓝色标记)

2)增加了“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包括:有木申报为无木(有IPPC标志或无IPPC标志)。但注意如果实际木质包装无IPPC标志,且具有虫害等,就可能触及下面的“涉及环保类事项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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