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于“稀土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再解读!明确部分“磁组件”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
商务部对于“稀土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再解读!明确部分“磁组件”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
9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五(稀土相关物项)“,重点:就部分“装有磁体的的深度加工产品“(磁体组件类,包含电机转子/定子组件,传感器及相关部件组件,装有磁吸功能的下游产品),明确“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对“永磁材料”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其中的亮点是,列举了多种情形,相较于“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2025-04-21]写到的“相关磁组件”,属于管制范围”,进行了区分,且更加具体和明确,方便部分企业进行参照。
昨晚与企业交流类似含磁体的产品,基本建议是:(1)如果判断产品属于列举范围,类似深度加工的,特别是磁体已经被安装在产品内部或注塑等包覆在产品内部的,可以根据本次解读,认为不属于,可以进行出口申报。(2)如果担心实际的产品状况不能完全匹配解读的范围,或担心海关通关时不认可/须再判断,建议仍然通过商务部网站申请咨询“业务答复函”,拿到实际产品的答复函意见不属于,再去申报出口更放心一些。本次商务部的常见问题解答原文如下:
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五(稀土相关物项)
一、电机转子、定子组件
将磁体内嵌、内置或表贴于铁芯/钢板进行固定装配的组件,或是不同程度集成轴芯、轴承、外衬套、风扇、齿轮、动平衡板、编码器等零部件的组件,属于深度加工产品范畴,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管制范围。
二、传感器及相关部件、组件
传感器或不同程度集成了芯片、电路板、支架、引脚、磁铁等的传感器部件或组件,如已通过注塑工艺等成型,属于深度加工产品范畴,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管制范围。
三、其他稀土相关下游产品
催化剂粉末等稀土下游催化功能材料,已经过烧焙处理,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管制范围。
“含氧化镓的荧光粉”不属于氧化镓相关管制物项(此前已明确荧光粉等稀土下游发光材料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管制范围)。
装有磁吸功能件(含有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或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的下游产品(如塑料磁力积木玩具、手机磁吸背板、磁吸手机套、磁吸充电器、磁吸手机壳、手机保护壳、磁吸快拆背贴、平板电脑支架、防盗标签解锁器、电磁夹具、机器固定件等),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管制范围。
【阅读注@姑苏leo】1)上述列举的三类范围,涉及到的“磁组件及相关下游产品”,不属于管制范围。2)注意实际出口产品时。需要做好判断,如果不能确定,还是先申请“商务部业务答复函”,确定结果更稳妥。

3.如何界定“永磁材料”管制范围?
由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经进一步简单加工形成的初级加工产品,如片、瓦、环以及相关磁组件,属于管制范围,可能涉及磁钢、磁环、磁石等多种名称;进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如电机)或电子产品(如扬声器、耳机等),不属于管制范围。
随附一份“磁力组件”商务部的业务答复函样本,供参考。【这样列明了“无需申请两用物项许可”,就更加放心了。】

原文来自商务部网站。姑苏leo概要研读说明,不足之处,以参看原文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