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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去企业和几个公司税务沟通后,想着还是基于对海关申报规则的了解,以及海关相关官方订阅号的发文内容,结合实际企业遇到的情形、及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和实操模式,调整下发出来。不足之处,欢迎留言沟通!也欢迎大家去“较真式的探讨”,这样最后的规则,才能更落地、更让人信服。
审计纪实篇,继续说成交方式与出口退税前段时间,在对一家知名上市公司实施进出口活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情形:企业先出货到保税港区,调阅出口报关单,发现多数成交方式申报为FOB,但我们验证单据发现,实际该相关货物都是最终出境,出口到东南亚、南美等国家...这里,你会想到什么?
Leo说AEO,以Q&A的形式来讨论,继续将提问项顺序号编写下去...本期,讲讲运输工具驾驶员培训。
历经近一个月的时间,到底专用账册的落实状况,企业实际执行状况如何呢? 对此,我们接着再续写一下,从企业界关务视角继续看新规。
2025年5月12日 下午15:00左右,商务部、海关发布等平台均发布信息: 【阅读摘要如下】自2025年5月14日起,将调整如下: 1)美国总体保留加征关税30%(全面关税20%+对等关税10%)+及24%暂缓90天; 2)中国对美国加征关税保留10%+24%暂缓90天
开展加工贸易保税业务,是一整套管理体系,对于部分前期未接触过的企业,就需要格外慎重,“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不是想做就随便做的事,需要从模式确定、作业流程/体系/实物控制方式规划、人员水平提升、核心环节风险控制”等角度来综合规划管理,以免开展加工贸易节税的同时,带来更大的管理风险。新开展“加工贸易保税业务”注意事项面对加征关税影响,及目前海关对涉美产原材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管理许可模式,在此之下,部分企业决定开展加工贸易,但又缺乏对保税业务的理解,因而出现仓促上马。 本期将从实际操作角度,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一些管理注意点,予以说明,以供参考!欢迎交流、咨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