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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关总署在发布的公告中,有两则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对于广大进出口企业来说,是属于“利好”消息,值得我们部分企业予以关注。
2023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外网发布了2023年第15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适用于综合保税区、保税区等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23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外网发布了2023年第127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自此,新公告即将生效,原2022年第54号公告也同时废止。
进口申报成交方式和运保费,在日常进出口申报环节,众多企业容易出现申报不规范或者申报错误的情形。而从我们对企业开展风险体检和审计角度,也是发现问题较多的环节,也被我们列入“进出口审计高频发现项”。
有进出口企业收发货人疑惑新增对运输工具驾驶员培训的目的是什么?对于此条款该由谁执行?何时?在哪里?怎么做?做哪些培训?那么,对此,我们就从新增此管理要求的初衷为出发点,来说明一下。
对于进出口商品申报税号作为核心的“涉税要素”,一直是各进出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要予以重点审查的一项内容。而对此,较多企业因为对归类的业务水平限制、以及部分企业对出口商品未涉及海关征税的认知忽视等,造成了申报错误,而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本期,我们将研读案例,并结合我们日常对企业的进出口合规审计过程中就商品申报品名和归类规范性问题进行简要说明,及明确企业应采取的基本风险防控措施,以供参考!
2022年海关总署106号公告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其中对于“经营场所安全”中的监控设施保管期限要求增加了定义说明。修订后规定如下: “(37)企业经营场所的重要敏感区域装有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限应当满足企业自身供应链安全检查追溯的要求。”
总署261号令主要废止的规章有哪些?-1、废止了“原总署12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废止了“原质检总局第194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保税手册(电子化手册)的余料,需要办理结转到新手册后,方可用于新手册的成品生产及出口申报,而对此,仍有较多企业在该环节疏忽,而被海关在账册数据监控中发现异常而最终造成违规处罚情形。对此,结合我们在日常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在余料结转方面常见问题,分析保税物料在数量倒挂情况下的常见误区、及海关违规行为及后果,并提出部分合规管理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