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习 | 总署15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3-11-09     来源:关务视角,一诺咨询    关键词:一诺咨询,海关事务咨询,AEO认证,进出口审核,加贸咨询     浏览量:228
原创 姑苏leo 关务视角 2023-11-09 12:49 

      2023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外网发布了2023年第15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适用于综合保税区、保税区等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该公告,对于综保区内的账册管理进行更加明细的规定,是对“海关总署2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有效补充,对此进行简要分析说明如下:

一、明确区内采用的账册类型

包括:加工账册(含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加工、维修、研发等业务)、物流账册、设备账册分别进行管理。

二、加工账册下的保税料件核算方式多样化。

【简析】

对于新的公告情况下,明确对于“加工账册”的报核管理方式中,其中保税料件耗用可以采用三种方式执行:即,单耗核算方式、耗料清单方式、工单方式。


1、对于第一种:单耗核算方式(备案式账册管理)。

该方式是区内企业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即企业应该在备案或报核时向海关申报每个备案成品对应的单损耗数据,以报核的单损耗来对期间申报出口的“成品保税核注清单成品进行折算料件耗用量,以折料汇总数量与进口料件数量比对,并结合库存核算数据的平衡。(该方式也是同区外的加工贸易账册普通管理方式相一致)。


2、对于第二种:耗料清单方式(记账式账册管理,开设账册类型不同)

该方式作为新提出来的一种方式,是值得企业去探讨或后续进行申请试点的。

1)其一,依据上述规定的核算方式,企业在报核时不再提供单耗信息,而是提供“耗料单”信息,那么,意味着直接提供“耗料数据”即可,省去了单耗申报、及出口成品单耗折算的过程。


2)其二,对于“耗料单”如何提供,文中尚无具体的规定,此处存在2种不同的可能:(1)一种是根据每个批次成品出货来提供批次产品的总的耗用保税料清单(类似工单耗料折算总量数量);

   如果,属于该情形,那么就等于类似工单核销方式(可以适用于无工单生产的企业,依据发料单数据汇总)

(2)另一种是根据一个周期内对应保税料件的实际耗用情况来核算总的料件耗用量,直接按各料件耗用总量来进行平衡表核算。

   如此做法,那么将使得核销方式更大的跨度,且该方式下也有较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适用一个核销周期内所有保税料件(低阶料号)分别的发料记录-退料记录-报废数据,作为总的耗用料,那么报废的部分用料如何核算扣减?期间的保税料件耗用,但成品在库尚未出货,周期无法对应如何解决?

   是故,该方式具体后续如何执行,还看各地海关出台的具体措施,至少非常值得我们期待。


3)该方式下账册,称之为“记账式账册管理”(类似物流企业的记账式账册管理),那么在记账式账册下,等于记录了每批进口的料件数量和记录了实际的“耗料单”(类似发料单),以此数据来作为账务平衡简要比对,抛开了成品折料等环节,那么确实简化了核销核算作业。但考虑加工企业具有报废、非生产性领用、边角料等情形,所以在管理方面简单方式还是存在较大的难处。

    如果该方式下,海关对于试点企业,只要管理好其“所有料件、成品报废、异常损耗等”均按规则进行了补税,那么此时按发料数据直接核算,则也不会出现较大差异漏征税款情形,对此就看海关是否敢于对区内企业予以适当放开。


3、对于第三种:工单核算方式(备案式账册管理)

该方式作为原账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本身具有相应的企业试点执行。

而对于工单核算,一般也存在2种认知类型。

1)其一、按照工单耗料数据直接报核,即企业提供核销周期内所有出口成品核注清单对应的出货工单耗料数据,并汇总工单耗用低阶料件数据,以此直接作为料件总耗用来进行报核。

2)其二、按照工单耗用料数据,核算每个成品序号对应的工单平均BOM,以此进行报核。(该方式实际上为第一种,单耗核算方式,只不过通过工单核算出单耗。)

对此,结合上述依据三种类型区分及本本的(四)中的资料提供(选用工单核算方式的,报送工单核算结果),该工单核算方式,应该按第一种“工单耗用料汇总数据直接计入核算”。


、明确了加工账册的报核期限要求

【简析】

该条目主要是规定了加工账册的报核期限,正常区内企业是半年一核销或一年一核。本此公告也明确了最长在周期结束后90日内报核,对区内企业的核销时间要求将更加明确和严谨一些。


、明确了加工账册的核销差异处置措施。

【简析】

本公告明确对于账册核销时出现的理论库存与实际库存量之间的差异处置措施。其中,注意点:

1)对于实际库存量与理论余量(电子底账余量)差异理由明确(如单耗错误、申报错误等差异原因能够明确的),盘盈情形的进行调整底账结余数,不须补税处置;盘亏情形的须进行补税处置。

2)对于上述差异原因不明确的,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则海关可以移交稽查、缉私部门进行查证,依据查证结果进行补税或调整底账处置,涉及违规的将可予以处罚。


、对于物流账册的基本管理措施

【简析】

本公告对于物流账册管理规定较为宏观,明确采用记账式账册管理方式,但该管理方式下是否需要核销等并未明确。

(结合当前情况,区内仓储企业的物流账册,目前多数关区已不强制要求进行核销,而仅在海关需要查证时,企业提供核注进出核注清单的相关统计数据和库存数据,故应该保留该作业方式,即:无须账册核销管理)。


对于设备账册的基本管理措施

【简析】

本公告对于设备账册管理措施予以了明确,管理方式也是同当前综合保税区内的管理方式基本一致。其核心:

1)明确设备账册采用记账式管理,目前无须核销管理。

2)对于设备监管期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该方式比照245号令的减免税设备的管理期限)。

3)对于设备的区内流转或转出区,按照核注清单申报,后续转入方按剩余年限继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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