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审计纪实(五):漏报的“低硫油附加费”
今年,在企业开展进出口活动审核过程中,我们对“进口CIF条款下的运保杂费”申报增加了专项审查验证,结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4家企业存在“漏报了低硫油附加费”。同时,查看南京海关的“违规行政处罚公示”,也看到类似的漏报处罚案例。
因此,本期将从运保费申报的“小处”着眼,以实际事例略作改编,展开讲讲。先明确两个概念。
审计事例概况
某电子制造企业,2023年12月5日申报进口一批“电子产品”,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合计4*40GP,进口货物的单据显示为CIF SHANGHAI,提单也是显示为“FREIGHT COLLECT”,实际收货人不承担国际段运费,故对于企业关务来说,正常委托代理公司申报进口成交方式为CIF,运保杂费栏目均留空。
该票货物进口时实际产生的换单费为RMB6900,由代理公司换单后向收货人收取。
审计执行与发现
2024年6月中旬,我们接受委托对该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活动审计工作,在对其进出口申报运保费专项验证时,我们发现:
(1)该票货物换单费较高,合计RMB6,900,经调阅换单费明细,其中包括:目的港THC/3,300、换单费/200、LSS/3,400,审计时对LSS费用进行确认,要求其代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费用凭证(如下图)。
(2)经与企业确认,该费用即“低硫油附加费”,已经支付给代理公司,且公司未提出异议,认可支付,故视为该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因此,从审计角度,我们从运保杂费申报规则初步判断,该票存在国际段的运输附加费漏报,存在漏税情形。
审计分析
对于上述审计发现的问题,我们对此进一步分析,该低硫油附加费是否存在普遍漏报情形,到底该不该由收货人承担。
经与企业进行进一步沟通查证,企业进口货物涉及海运货物情形中:(1)申报为FOB进口方式的货物,货代公司已将该费用放在了国际段运费结算中,公司均已申报,无漏报情形。(2)部分申报为CIF进口货物,查看换单费中无该LSS附加费,故也不存在漏报。(3)部分申报为CIF进口货物,存在上述情形,换单费中具有LSS费用,主要集中在其中3家供应商指定的货代公司,企业初步估算一年约涉及40多个集装箱,涉及3万多的LSS费用漏报。
经与企业关务人员和采购人员沟通,反馈与供应商下订单时,注明的是CIF SHA,未明确说明该海运附加费是否由买方来承担,但从贸易术语的界定角度,该费用属于海运附加费,应该由供应商支付的。但实际支付该换单费时,关务并未反馈给采购,故采购不知情。经与采购确认,后续其与供应商确认,该费用将由供应商支付,但已经支付的,将不再追溯。
拓展分析
其一、从海关的违规案例来看
我们从一则处罚案来看,南京海关网站公示违规处罚案【常关缉违字〔2024〕27号】:常州某食品企业,2022年3月29日至2024年2月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连海关申报进口15票粉末香精、咖啡、植脂末等货物。经海关调查,当事人进口的上述货物漏报低硫燃油附加费合计人民币19250元。经计核,涉案15票货物产生的低硫燃油附加费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225.20元,构成违规。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给与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说明海关关注企业该申报盲区导致的漏税情形。
另,我们从2023年南通海关,主动要求辖区部分企业自查“进口CIF中的换单费是否涉及低硫油附加费”,这也是一个信号。
前几天,有企业遇到该问题咨询,如果公司发现有该费用,予以拒付,那么是否可以免于申报。对此,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从价格术语定义,该费用就是供应商承担的,而实际上我们也未支付该费用(拒付后),纠正了错误,故不存在“实付费用”情形,申报时未申报也就合规了。
如下企业的做法,可以供参考。
对于类似上述审计案例问题,或企业自己日常自查发现,建议及时办理改单或补税处理,海关目前对于该披露方式补税处置速度也挺快的,正常按照2023年总署127号公告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基本都是可以不涉及处罚的。
如下企业的观念和做法,可以供参考,企业实际披露后也在2个月内完成了补税结案。
综上,对于CIF的换单费,企业需要多双眼睛看一下,在支付时看清换单费等费用中是否涉及到上述提及的运输附加费、包装费等,如涉及应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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