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审计纪实(五):漏报的“低硫油附加费”

时间:2024-10-23     来源:关务视角    关键词:一诺咨询,进出口审核,合规管理     浏览量:122
原创 姑苏leo 关务视角
 2024年10月23日 10:48 江苏

今年,在企业开展进出口活动审核过程中,我们对“进口CIF条款下的运保杂费”申报增加了专项审查验证,结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4家企业存在“漏报了低硫油附加费”。同时,查看南京海关的“违规行政处罚公示”,也看到类似的漏报处罚案例。


因此,本期将从运保费申报的“小处”着眼,以实际事例略作改编,展开讲讲。先明确两个概念。

关于进出口CIF条款容易忽略的价格因素
对于进口货物的贸易术语为CIF/CIP/DAP等,企业关务在申报时按规则申报海关成交方式为CIF,进而多数认为CIF成交方式不涉及“运费/保费/杂费”的申报。但实际作业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须按照海关总署213号令的定义,即“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这句话的核心就是,需要判断是否有属于运抵我国入境口岸前的费用产生。

因此,在CIF条款下,如果存在如下实际系收货人支付的费用,那么都是应该要计入完税价格申报的,如:
1)发生在境外的货物打包费
2)发生在境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临时仓储费
3)发生在国际段运输环节产生的附加费
4)以及:涉及到销售佣金的支付等

实际进口报关申报时,填报“CIF”,将上述相关支付的费用填报至“杂费栏”。
关于“低硫油附加费”
低硫附加费(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简称LSS)是航运业为了应对低硫燃料造成成本高于传统高硫燃料,而收取的额外费用。这一费用的产生源于国际海事组织(IMO)对船舶燃料硫含量的严格限制,旨在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而该费用船公司需要通过收取附加费来弥补成本的增加,而通常该费用是向“货主”收取。

那到底是像发货人收取,还是向收货人收取呢?
    正常来看,该费用属于航运运输的附加费,因此应该与运输主合同费用支付方所对应,因此,我们通常认为进口CIF条款的,应该由发货人支付;FOB条款的应该由收货人支付。而对于船公司来说,要么和境外订舱代理收取,要么与目的地的代理收取。

    但,实际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船公司未向境外订舱代理收取,而将该费用转嫁给目的地的代理收取,而该费用就变成“换单费”的一部分,而收货人又未注意到予以及时拒付,进而存在实付,而产生了企业申报的盲区。



审计事例概况



某电子制造企业,2023年12月5日申报进口一批“电子产品”,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合计4*40GP,进口货物的单据显示为CIF SHANGHAI,提单也是显示为“FREIGHT COLLECT”,实际收货人不承担国际段运费,故对于企业关务来说,正常委托代理公司申报进口成交方式为CIF,运保杂费栏目均留空。


该票货物进口时实际产生的换单费为RMB6900,由代理公司换单后向收货人收取。



审计执行与发现



2024年6月中旬,我们接受委托对该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活动审计工作,在对其进出口申报运保费专项验证时,我们发现:

    (1)该票货物换单费较高,合计RMB6,900,经调阅换单费明细,其中包括:目的港THC/3,300、换单费/200、LSS/3,400,审计时对LSS费用进行确认,要求其代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费用凭证(如下图)。

   (2)经与企业确认,该费用即“低硫油附加费”,已经支付给代理公司,且公司未提出异议,认可支付,故视为该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因此,从审计角度,我们从运保杂费申报规则初步判断,该票存在国际段的运输附加费漏报,存在漏税情形。    



审计分析



    对于上述审计发现的问题,我们对此进一步分析,该低硫油附加费是否存在普遍漏报情形,到底该不该由收货人承担。

    其一、是否存在普遍状况

    经与企业进行进一步沟通查证,企业进口货物涉及海运货物情形中:(1)申报为FOB进口方式的货物,货代公司已将该费用放在了国际段运费结算中,公司均已申报,无漏报情形。(2)部分申报为CIF进口货物,查看换单费中无该LSS附加费,故也不存在漏报。(3)部分申报为CIF进口货物,存在上述情形,换单费中具有LSS费用,主要集中在其中3家供应商指定的货代公司,企业初步估算一年约涉及40多个集装箱,涉及3万多的LSS费用漏报。

    其二、关于CIF条件下LSS费用是否该由收货人支付

    经与企业关务人员和采购人员沟通,反馈与供应商下订单时,注明的是CIF SHA,未明确说明该海运附加费是否由买方来承担,但从贸易术语的界定角度,该费用属于海运附加费,应该由供应商支付的。但实际支付该换单费时,关务并未反馈给采购,故采购不知情。经与采购确认,后续其与供应商确认,该费用将由供应商支付,但已经支付的,将不再追溯。

    故,综合上述情况,从审计判断角度,最终结论认为公司期间“低硫油附加费漏申报”,建议企业主动披露办理补税手续。


拓展分析



    其一、从海关的违规案例来看

    我们从一则处罚案来看,南京海关网站公示违规处罚案【常关缉违字〔2024〕27号】:常州某食品企业,2022年3月29日至2024年2月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连海关申报进口15票粉末香精、咖啡、植脂末等货物。经海关调查,当事人进口的上述货物漏报低硫燃油附加费合计人民币19250元。经计核,涉案15票货物产生的低硫燃油附加费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225.20元,构成违规。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给与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说明海关关注企业该申报盲区导致的漏税情形。

    另,我们从2023年南通海关,主动要求辖区部分企业自查“进口CIF中的换单费是否涉及低硫油附加费”,这也是一个信号。

    其二、企业如果发现拒付,是否可以免于申报责任

    前几天,有企业遇到该问题咨询,如果公司发现有该费用,予以拒付,那么是否可以免于申报。对此,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从价格术语定义,该费用就是供应商承担的,而实际上我们也未支付该费用(拒付后),纠正了错误,故不存在“实付费用”情形,申报时未申报也就合规了。

   如下企业的做法,可以供参考。

    其三、如果已经支付了,发现漏申报,及时“申请改单补税”或“主动披露”

    对于类似上述审计案例问题,或企业自己日常自查发现,建议及时办理改单或补税处理,海关目前对于该披露方式补税处置速度也挺快的,正常按照2023年总署127号公告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基本都是可以不涉及处罚的。

   如下企业的观念和做法,可以供参考,企业实际披露后也在2个月内完成了补税结案。

    综上,对于CIF的换单费,企业需要多双眼睛看一下,在支付时看清换单费等费用中是否涉及到上述提及的运输附加费、包装费等,如涉及应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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