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美料件加工贸易注意点(一):区外企业保税品发境内客户怎么办?
时间:2025-04-16 来源:一诺咨询,太湖论坛,关务视角 关键词:一诺咨询,加贸咨询 浏览量:224
涉美料件加工贸易注意点(一):区外企业保税品发境内客户怎么办?
>>前述:鉴于4月9日海关发布的“2025年第58号公告”,及4月10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其对加工贸易保税业务涉及美国原材料的管理收紧措施(加工后的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在此之下,部分原先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而一部分新环境下转向开展保税业务也同样遇到该困扰。对此,当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都需要注意相关政策下的管理措施,避免出现风险,我们来分小课题,细分角度阐述一下,本期就如下话题先予以探讨。
【说明:鉴于本文是基于海关发布的政策,及近期与部分企业进行沟通交流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研读分析作成,存在部分考虑的不足、及部分逻辑上的执行考虑不全面等,在所难免,敬请理解!具体政策如有不同,建议各位向各地海关保税监管和通关管理部门咨询为准。】
【探讨(一):区外企业保税品发境内客户怎么办?】
一、保税货物境内流转业务模式的变化其一、【传统模式】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在本次政策调整之前,对于所有保税货物国内流转(深加工结转出口、保税出口特殊监管区域)未进行限制,常态化的模式(传统模式)即如下图:
(图1-传统模式下的保税品境内流转,2025.4.10之前)【附加注释@姑苏leo】1)操作方式上:(1)深加工结转业务常态化交货,月度集中申报,从物流交货速度较快、操作简便。(2)出口区内企业或是综保区一日游方式,操作方便,能实现退税。2)对于企业的影响考虑主要在税务成本上:(1)深加工结转税务处理是按照“进项税转出的方式”,也即对于深加工结转占销售额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留抵免退税池”中予以转出,进入成本,不能用于内销货物抵扣或出口退税。(2)出口特殊监管区域视同出口,办理免抵退业务,因此出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实际销往境内区外客户,可以“一日游方式”。
因此,传统业务模式下,企业仅评估进项税额的高低、出口退税率的高低来确定是否选择“深加工结转模式”、还是“综保区一日游模式”实现保税方式下的税收优化、操作便利性优化。
其二、【新规模式】 在本次对美加征关税的影响下,海关总署2025年第58号公告及其解释,明确调整了监管方式,对于“涉美原材料开展加工贸易保税业务模式下,其保税制成品不得保税流转(包括深加工结转出口、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新的保税境内流转业务变成如下图:
(图2-当前模式下成品不得保税流转,2025.4.10之后)【附加注释@姑苏leo】1)操作方式上:深加工结转和出口特殊监管区域将被熔断,出口涉及美国原产料件的保税成品(带[M]的专用手册 或 带[M]的成品项),深加工结转出口、进料对口/对口出特殊监管区域,均不被允许,传统操作模式将被限制。2)对于企业直接的影响:打破了部分企业原先走该既定业务模式,而不得不放弃保税,而走补税内销方式(补税后内销,则不受该保税流转的限制),也因此导致部分企业成本大幅上升,出现无法接单生产情形;当然也促使部分企业去探索其他规避方式(如:长期考虑部分工序境外寻找加工厂,短期考虑“香港一日游”,但实际该方式风险重重,不建议,后面单独专题将进行探讨)
二、为何海关会限制“加工贸易保税成品的境内保税流转”对此,最近部分企业沟通时问到:1)我做了这么多年的深加工结转,为何现在不给申报了?2)深加工结转的货物未来最终可能还是出口到境外,为何不能走结转方式?3)如果海关要监管,应该监管到深加工结转转入的企业,他们内销时再补税不就行了吗?4)深加工结转出口不能走,走物流园一日游也不能做,公司的业务估计要停止了。那么,海关发布的政策为何会“掐断涉美料件制成品的保税流转”?
对此,我们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是可以理解企业的疑问。但是站在海关统一监管的角度,我们也能理解海关的措施。当前中美关税战,中国采用的反制措施,其核心目的是:(1)对于原产美国的商品进口到中国,最终在境内销售,需要对该商品加征关税,以此削弱美国产品在境内的竞争力;(2)对于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进口到中国,加工制成品最终销往境外,对于该方式下,海关可以不予加征关税,其本质来说,没有对国内产业产生冲击,也能让国内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赚取销售利润及增加外汇收入。因此,也就有了当前,既允许加工贸易保税方式开展,又做相应的限制措施。
而,如果放开加工制成品的境内保税流转,将出现如下难以掌控的情形。先用图示说明一下:
(图3-如果放开保税加工企业的“保税流转”监管风险)举例来说:某企业-->进口TI芯片A(流片美国工厂代工)/进料对口方式--保税制成品“汽车用传感器B”-->销往“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对口-->加工装配成汽车的某个部件单元C-->销往境内整车厂/境内企业一般贸易进口(征税环节,产品原产于中国,未涉及加征关税)。【注】这种方式下,放开保税流转,海关在最后内销征税环节,如何“溯源-->涉及美国原产料”成难题;即便能查证到C、B的前段用到了美国产的A,但是如何征税?C,B原产国于中国,而整车厂作为收货人也无法按芯片补税,这就是背后监管的逻辑难题。
当然,部分企业可能会说:香港一日游没有限制,我用“香港一日游”方式不还是能达到这样的效果了吗?企业能想到,监管部门一样能想到,所以如果用“香港一日游”方式故意避税,后续同样面临海关监管等更大的风险,所以不能随意用此方式。这部分后续再单独发文讨论。
三、保税成品发境内客户该如何办理?基于当前监管措施不变的情况下,模式1、进口保税料件多原产地情形下,为了继续完成保税业务,应该考虑将涉及美国原产料件进口环节采用征税进口(或保税进口后办理补税,转成其他不同的料号、及对应的保税品/以区分已补税料),然后其他料件继续保税,成品保税销售,即如下图:
【附加注释@姑苏leo】1)该方式下,涉及美国原产料件办理补税手续,涉及加征关税125%,正常缴纳。如涉及美国原产保税料件占成品销售额比例较低,那么,对企业的影响相对较小一些。2)该方式下,成品继续按照保税品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对此,以不影响其他料件的保税管理,对于与下家企业的交易模式也将保持不变。模式2、如果保税原材料主要从美国进口,则该方式下,就考虑原进口环节直接征税进口,开展保税的意义也即不大。模式3、原库存涉及美国原产保税料件(4.10之前进口的保税料件)及其保税制成品,保税销往境内客户,如何操作?1)首先,当前要求对所有涉及美国原产的料件/成品都追加了[M]标志,包含了库存的成品,或库存料件做成的保税成品。因此,当前涉及到加[M]前缀的保税料件,正常申报“深加工结转”,会被海关拦截。2)对于如果申报“深加工结转”方式,海关审查层面,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并随附证据证明货物的进口时间在2025.4.10之前,是否可以正常申报深加工结转?当前犹未可知,对此,企业可以与海关再行求证。3)再者,如果海关不同意深加工结转申报(一刀切),那么,一种操作方式是参照模式1,对涉及美国原产料件办理补税手续,对此,正常补缴最惠国税率、及前期对美加征关税率20%(如在前期的清单内)。4)最后,对于该形式下,企业是否可以考虑经“香港一日游”模式来完成?【注意】当前海关的政策限制涉美原产料件制成品的境内保税流转,就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保税流转方式改变成品货物的原产地,进而规避了原进口料件的加征关税”,而“香港一日游”等模式,就是规避了海关这一监管措施。因此,该措施下,存在风险是海关后续对于该类“国货复进口模式”进行溯源查证,并结合反避税相关法规予以打击。而上述提及的“仅是对于4.10之前的料件,未涉及加征关税后的料件”,走该模式,后续海关如果溯源查证,是否会予以追究?个人认为,是可以沟通说明的。所以,谨慎采用。
四、政策期待自4月3日,美国政府宣布加征“对等关税”以来,相应的反制措施与加征关税升级,一切来得太快,而海关总署的政策也是4月9日就相继颁布,相关政策还是比较明确、偏刚性、快速落实。对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企业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变化,将原本正常开展的业务,特别是最终流向境外的业务,也因政策新规给阻断。比如:(1)A公司做加工贸易,保税成品销售给B公司做加工贸易(原深加工结转),B公司成品最终销往境外。(2)A公司做加工贸易,保税成品销售给特殊监管区域内B公司(原来出特殊监管区域),B公司做成成品销往境外。在当前政策规定下,部分企业对该部分业务将难以开展:涉美国原产料如一般缴税进口税金过高,成本因素导致无法承接订单;走“香港一日游”方式,从当前大政策角度来看又是刻意避税的风险。对此,如前述,从海关总署的58号公告来看,说明国家对“对于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进口到中国,加工制成品最终销往境外,是可以豁免加征关税的”。那么,基于此政策目的,海关后续是否可能就该项业务酌情考虑细分管理,拓展细分操作方式呢?仅作为我们的一个期待。比如:1、“不得保税流转”-->“不得开展保税流转方式将制成品最终流向境内”也即网开一面:(1)对于保税流转货物明确制成品最终流向境外,不得流向境内;(2)深加工结转转入企业不得二次结转,成品须销往境外;区内加工企业或区内仓储企业不得将保税货物流转至境内;(3)流转至境内,须办理内销补税手续,对于转入含原产美国的制成品(转入方视为料件项),视为原产美国加征关税。2、监管方式同样采用加[M]方式予以监管也即:(1)境内区外深加工结转转入的客户、或境内特殊区域的企业在账册管理中,对于该项料件同样加[M]标识,对应其制成品也是加[M]标识,以明确含美国原产料;(2)对应制成品如果发生境内销售,视转入料件为原产美国,按原产美国申报内销缴税。(当然深加工结转转入时,该产品原产国按规则可能非美国,那么,加[M]可能和申报结转转入进口的原产国对应不上,内销环节中,又报原产美国,系统是否可行,监管是否符合要求,这点未进一步研读)。3、加强后续稽核查通过核查:(1)涉及结转转入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具有境内保税物料进口(带[M]的)的企业,内销补税是否规范。(2)是否存在二次深加工结转,或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再保税销往境内情形(如果区内企业的保税流转也部分放开的情形下)。
综上,对于当前“加工贸易制成品不得保税流转”,从境内区外加工企业角度简要思考和探讨,里面涉及到部分申报逻辑未细考虑可行性,不足之处难免,敬请理解。
在此之下,部分原先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而一部分新环境下转向开展保税业务也同样遇到该困扰。对此,当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都需要注意相关政策下的管理措施,避免出现风险,我们来分小课题,细分角度阐述一下,本期就如下话题先予以探讨。
【说明:鉴于本文是基于海关发布的政策,及近期与部分企业进行沟通交流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研读分析作成,存在部分考虑的不足、及部分逻辑上的执行考虑不全面等,在所难免,敬请理解!具体政策如有不同,建议各位向各地海关保税监管和通关管理部门咨询为准。】
【探讨(一):区外企业保税品发境内客户怎么办?】
一、保税货物境内流转业务模式的变化其一、【传统模式】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在本次政策调整之前,对于所有保税货物国内流转(深加工结转出口、保税出口特殊监管区域)未进行限制,常态化的模式(传统模式)即如下图:
因此,传统业务模式下,企业仅评估进项税额的高低、出口退税率的高低来确定是否选择“深加工结转模式”、还是“综保区一日游模式”实现保税方式下的税收优化、操作便利性优化。
其二、【新规模式】 在本次对美加征关税的影响下,海关总署2025年第58号公告及其解释,明确调整了监管方式,对于“涉美原材料开展加工贸易保税业务模式下,其保税制成品不得保税流转(包括深加工结转出口、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新的保税境内流转业务变成如下图:
二、为何海关会限制“加工贸易保税成品的境内保税流转”对此,最近部分企业沟通时问到:1)我做了这么多年的深加工结转,为何现在不给申报了?2)深加工结转的货物未来最终可能还是出口到境外,为何不能走结转方式?3)如果海关要监管,应该监管到深加工结转转入的企业,他们内销时再补税不就行了吗?4)深加工结转出口不能走,走物流园一日游也不能做,公司的业务估计要停止了。那么,海关发布的政策为何会“掐断涉美料件制成品的保税流转”?
对此,我们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是可以理解企业的疑问。但是站在海关统一监管的角度,我们也能理解海关的措施。当前中美关税战,中国采用的反制措施,其核心目的是:(1)对于原产美国的商品进口到中国,最终在境内销售,需要对该商品加征关税,以此削弱美国产品在境内的竞争力;(2)对于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进口到中国,加工制成品最终销往境外,对于该方式下,海关可以不予加征关税,其本质来说,没有对国内产业产生冲击,也能让国内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赚取销售利润及增加外汇收入。因此,也就有了当前,既允许加工贸易保税方式开展,又做相应的限制措施。
而,如果放开加工制成品的境内保税流转,将出现如下难以掌控的情形。先用图示说明一下:
当然,部分企业可能会说:香港一日游没有限制,我用“香港一日游”方式不还是能达到这样的效果了吗?企业能想到,监管部门一样能想到,所以如果用“香港一日游”方式故意避税,后续同样面临海关监管等更大的风险,所以不能随意用此方式。这部分后续再单独发文讨论。
三、保税成品发境内客户该如何办理?基于当前监管措施不变的情况下,模式1、进口保税料件多原产地情形下,为了继续完成保税业务,应该考虑将涉及美国原产料件进口环节采用征税进口(或保税进口后办理补税,转成其他不同的料号、及对应的保税品/以区分已补税料),然后其他料件继续保税,成品保税销售,即如下图:
四、政策期待自4月3日,美国政府宣布加征“对等关税”以来,相应的反制措施与加征关税升级,一切来得太快,而海关总署的政策也是4月9日就相继颁布,相关政策还是比较明确、偏刚性、快速落实。对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企业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变化,将原本正常开展的业务,特别是最终流向境外的业务,也因政策新规给阻断。比如:(1)A公司做加工贸易,保税成品销售给B公司做加工贸易(原深加工结转),B公司成品最终销往境外。(2)A公司做加工贸易,保税成品销售给特殊监管区域内B公司(原来出特殊监管区域),B公司做成成品销往境外。在当前政策规定下,部分企业对该部分业务将难以开展:涉美国原产料如一般缴税进口税金过高,成本因素导致无法承接订单;走“香港一日游”方式,从当前大政策角度来看又是刻意避税的风险。对此,如前述,从海关总署的58号公告来看,说明国家对“对于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进口到中国,加工制成品最终销往境外,是可以豁免加征关税的”。那么,基于此政策目的,海关后续是否可能就该项业务酌情考虑细分管理,拓展细分操作方式呢?仅作为我们的一个期待。比如:1、“不得保税流转”-->“不得开展保税流转方式将制成品最终流向境内”也即网开一面:(1)对于保税流转货物明确制成品最终流向境外,不得流向境内;(2)深加工结转转入企业不得二次结转,成品须销往境外;区内加工企业或区内仓储企业不得将保税货物流转至境内;(3)流转至境内,须办理内销补税手续,对于转入含原产美国的制成品(转入方视为料件项),视为原产美国加征关税。2、监管方式同样采用加[M]方式予以监管也即:(1)境内区外深加工结转转入的客户、或境内特殊区域的企业在账册管理中,对于该项料件同样加[M]标识,对应其制成品也是加[M]标识,以明确含美国原产料;(2)对应制成品如果发生境内销售,视转入料件为原产美国,按原产美国申报内销缴税。(当然深加工结转转入时,该产品原产国按规则可能非美国,那么,加[M]可能和申报结转转入进口的原产国对应不上,内销环节中,又报原产美国,系统是否可行,监管是否符合要求,这点未进一步研读)。3、加强后续稽核查通过核查:(1)涉及结转转入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具有境内保税物料进口(带[M]的)的企业,内销补税是否规范。(2)是否存在二次深加工结转,或区内企业加工成品再保税销往境内情形(如果区内企业的保税流转也部分放开的情形下)。
综上,对于当前“加工贸易制成品不得保税流转”,从境内区外加工企业角度简要思考和探讨,里面涉及到部分申报逻辑未细考虑可行性,不足之处难免,敬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