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148、170号公告 | 近期2则与海关信用管理相关措施
近期海关总署在发布的公告中,有两则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对于广大进出口企业来说,是属于“利好”消息,值得我们部分企业予以关注。
其一、总署2023年公告148号/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业务,免除担保金。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将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称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无需填报担保信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一)区内高级认证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
(二)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
四、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为非高级认证企业的,海关应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六、解除本公告第三、四条所列情形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恢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7日
>> 实际意义
该政策对于区内企业,开展分送集报方式出区的,免交担保金,将给企业从财务角度带来较大的红利。特别是对于分送集报出区交易金额较高的,原做法因涉及出区税款的缴纳(区外一般贸易申报的),故要求缴纳保证金,而根据当前公告,如企业取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资质,那么免除担保,则是对“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实实在在的红利。
其二、总署2023年公告170号/因违规被海关处罚的,将不作为将失信的条件之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21日
>> 实际意义
1、该公告单独就违规被处罚事项不列入认定失信企业的信用状况记录,且明确了有效期限,从文上的出台背景来看,就企业纾困解难而做的临时措施。
2、公告主要针对于海关总署251号令其中将失信的条件,而做的单项规定,也即在该临时期限内,因为企业出现违规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次数超过申报单量的千分之一且金额超过100万的情形,不再降为失信企业。
3、文中有一处,读起来可能存在理解的歧义。
即:“造成的1年内违反....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该处字面理解有2种:
1)最近1年内出现的海关违规处罚行为,不作为认定失信记录。
2)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发生在1年内的不计入,如果处罚的是过往3年的,那么前2年可以算入。
如果单纯看文字表述,如此两种理解正常。但如果结合背景和原251号令的内容,则我们可以直接理解为第1种,也即1年内出现的非故意违规处罚不作为认定记录。进而,对于该规定中可以将1年内的字眼去除,意思也是一样。
随附海关总署251号令,对该情形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