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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文件所涉商品出口申报及随附单证做如下要求。
今年2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共检出47家企业的51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批次名单公布如下。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
新规: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局公告12号(1.非医用口罩出口须出口方和进口方联合声明符合双方质量要求、声明不用于医用;2.5项医用物资出口须声明符合进口国质量标准要求)
公告出来的企业清单数量看起来很少,就这么几家,那些取得国外认证的供应商怎么就没列入,今天估计又掀起一场暴风雨。
自2020年4月15日至年底暂免向加工贸易企业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各种“折扣”也会对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今天我们就常见几种折扣形式及对申报价格的影响进行分别阐述、解析。
3月份看海关总署“50条措施清单”中,有关于积极推行主动披露政策的条款。后面在披露的程序上又新增了企业在“互联网+海关”上的自助操作,倒是更加方便企业开展自助披露业务了。
53号公告不是被终结,感觉他更像一个开端,明确了对于11类医疗物资的出口法检、质量管理要求,有它的意义!72号文,就是在其基础上开展实质监管措施的指引!
今天,再看总署网站“媒体聚焦”栏目的相关新闻,最显眼的莫过于“海关多渠道严查不合格出口医疗物资”、“海关总署公布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案例 严加审核保障出口抗疫物资质量”之类,成了“打击出口防疫物资伪劣商品、严查不合格出口物资”主旋律。基调如此,各出口企业就要切实注意了,合规,还是要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