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折扣”的处理及释义

时间:2020-04-21     来源:关务视角    关键词:完税价格,折扣解释     浏览量: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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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前篇《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成交价格”的确定及释义》一文中,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实付、应付价格”的各种影响情况进行了相关阐述。而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各种“折扣会对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今天我们就常见几种折扣式及对申报价格的影响进行分别阐述、解析

   老规矩先上法律条文,《审价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折扣”是贸易中确定交易价格的一种重要形式,包括:现金折扣、数量折扣、实货折扣等多种形式。

不同折扣形式,从海关完税价格确定角度有何区别呢?

对此,分别简析如下:

一、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依据财务会计中的解释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折扣,其实质为鼓励提早付款给予的价格减让,现金折扣一般采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

现金折扣可以视为价格条款属于可选择性条款,即进口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含折扣的价格条款,或者不含折扣的价格条款。

让我们举例来看一下。

事例一:

例如,交易合同价款总额USD100,000元,约定现金折扣“3/10,1.5/20,30/N”。如买方在10天内付款,卖方给予3%的折扣;如买方在11-20天内付款,卖方给予1.5%的折扣,则此时买方若应向卖方付款,实际仅需支付的款项为USD98500。如买方在21-30天内付款,卖方不给予折扣。

【简析】:

1)买方在进口申报前,或者在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前已经确定的现金折扣

若进口商在进口货物申报前,已经根据卖方给出的现金折扣条款选择并约定进口申报后20天内付款,此时进口商则以折扣后的USD98,500作为申报价格并付款海关将以其实际支付的款项确定完税价格

2)买方在进口申报前,或者在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前仍未实现现金折扣的

若进口商在进口货物申报前,因为付款的不确定性,选择不含折扣价格条款成交,此时进口商则以不含折扣价格USD100,000作为申报价格并付款,海关将以交易总金额确定完税价格,即使后续付款存在提前的情况,也不会再从交易总金额中扣除现金折扣部分

二、数量折扣

数量折扣:指由于买方的购买数量达到一定的要求,而获得的价格减让。

让我们举例来看一下。

事例二:

例如,卖方对在一个会计年度购买的货物给予以下数量折扣,并有证据表明,卖方的数量折扣要约是针对所有存在购买意向的购买人(买方),而不是仅针对某一家特定买方的。具体折扣如下:1-100件:无折扣;101-500件:5%的折扣;501件及以上:8%的折扣

【简析】:

1)一次性购买数量达到数量折扣条款的完税价格审定

买方一次性购买了300件货物(无论是否分批发货),按折扣表价格或发票价格反映的扣除折扣5%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累计购买数量达到数量折扣条款的完税价格审定

买方同一会计年度第一次购买300件,第二次购买230件,累计达达530件,第二次得到卖方8%的折扣,应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即以扣除了8%的数量折扣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折扣与进口货物无关不予以扣除,即使卖方同意执行该折扣价格

买方同一会计年度第一次购买300件,第二次购买230件,累计达达530件,第二次得到卖方8%的折扣,在其价格构成中,除反映扣除了8%折扣的同时,又从其价格中再次扣除了对第一批300件货物追加的3%折扣。

在确定本次进口230件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以扣除了8%的数量折扣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额外追加的3%的折扣与本次进口货物无关,则不应予以考虑。 

4)预计未来发生的数量折扣不予以扣除,即使卖方同意执行该折扣价格

买方在购买第一批300件货物时,声明其全年的购买数量将超过500件,并以此作为条件,要求获得8%的折扣。卖方同意了其要求,并在销售价格中给予了8%的折扣。

预计未来发生的交易数量不能作为确定数量折扣的因素,应以本次实际成交数量符合折扣表的5%折扣,确定完税价格


总结:海关应根据货物享受折扣以后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基础或前提条件,该数量折扣符合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否则该折扣海关将不予接受,并按照不含折扣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三、实物折扣

实物折扣:指因促销原因发生的,买方获得的卖方免费赠送的货物,在实物折扣中免费赠送的货物不构成销售行为,不存在成交价格,海关将采用其他合适估价方法单独确定免费赠送部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补偿折扣

补偿折扣:指由于买方额外承担了卖方的其他义务,而获得的价格减让。

事例三

  例如,买方由于承担了卖方销售人员在进口国国内发生的差旅费用,及卖方要求买方代为承担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广告费用,为此,卖方在销售货物时,给予了买方20%的补偿折扣。

【简析】:

由于该折扣行为与进口货物的销售行为无关,不是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应以买卖双方最初确定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以补偿折扣名义从中扣减的部分属于成交价格中的应付价格,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

 

“折扣”情形总结:

  对于折扣,存在多种形式,从海关确认“完税价格”角度来看也各不相同,对此,应根据贸易事实,对于在申报环节中已经确认该批货物的折扣价格的,则以该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进行申报;对于其他影响因素,造成成交价格存在差异的,其本质上,海关估价依然根据完税价格的定义和释义来确定。


撰文/一诺咨询 Kevin

编辑/一诺咨询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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