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披露 | 新增“互联网+海关”网上办理,重温161号公告

时间:2020-04-13     来源:太湖论坛    关键词:主动披露,便捷操作,161号令     浏览量:2407
原创 姑苏leo 太湖.中国海关事务论坛 今天

今天看了一下“海关发布”公众号一文。

解读 | 企业主动披露申请 e操作来啦”(海关发布,点击名称,阅读全文)


对此,倒是眼睛一亮!3月份看海关总署“50条措施清单”中,有关于积极推行主动披露政策的条款。后面静待下文,果然主动披露的程序上,又提供了一条便捷路径。


而对于主动披露的最新政策,主要源自于2019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之后,各地海关也相继公布了主动披露的联络窗口。


那么,本次新增了企业在“互联网+海关”上自助操作,倒是更加方便企业开展自助披露业务了。


对于“主动披露”,扒出2019年11月份的我们在沙龙中的部分介绍PPT,也带大家重温一下【2019】161号公告的核心内容。

【注】:注意并非所有的自主披露,都可以列为享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动披露行为,有除外条件的


【注】:“发生涉税违规行为3个月内主动披露”、或 “超过3个月主动披露但漏缴税款占应缴税款的10%以下”、或 “超过3个月主动披露漏缴税款在50万人民币以下”。这里是“或,或”,确实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法律豁免空间,也让企业“敢于主动披露”

【注】:什么叫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是很多关务人员所迷惑的,那么这里海关有法律释义,只是我们平常看不到。

【注】:对于广大AEO企业,最关注的还是最后这个主动披露所带来的处罚,会对自己的企业信用产生多少影响。那么161号公告,很明确的说明处罚50万以下不作为企业信用认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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