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 | 从总署53号公告到署监发72号文,防疫物资出口别放松,更不能忽视!
4月11日下午,峰回路转!
出口“”口罩等防疫物资”监管方式在总署53号公告之后,又传出来“署监发[2020]72号文”。
当然,行业中是喜大普奔,回到了三部委5号公告的做法啦!
确实是这样吗?
53号公告不是被终结,感觉他更像一个开端,明确了对于11类医疗物资的出口法检、质量管理要求,有它的意义!72号文,就是在其基础上开展实质监管措施的指引!
01
网上流传的署监发72号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关内部文,我们外部人员正常看不到的,但也不要怀疑!相信一定有这个文,而不是大家造谣出来的!君不见“重庆海关发布”中的管理措施,正好吻合呀)
重庆海关发布:法检医疗物资出口快速通关检验指南 (点击阅读)
网上流传的大概意思这几点:
1)对于总署53号公告中规定的11类(涉及19个税号)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
--大概意思就是:海关采用在口岸环节对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结果进行验证(如医疗企业注册证书、产品状况符合性等,而不是再去实施检验)
2)不需要做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大概意思就是: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也就是不要原来检验检疫申报的电子回执编号
3)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大概意思就是:出口这些商品目前还没有设置监管条件“B”,可以不用单独录入报检申报的内容
02
海关监管措施,不是回归5号公告,而是更严格
从重庆海关发布的信息来看,结合4月初海关的严查来看,海关对于医疗物资出口,严把质量关、总体思路非常明确!
前期我发过一文,写在5号公告后,海关管理措施收紧之际。
原文(点击名称阅读):《注意啦 | 出口口罩等防疫物资海关开始严查、重罚,你的合规跟上步伐了吗!》
其中一点如下:
从海关总署网站公示、及企业实际出口被海关查验状况来看,海关总署加严审核、强化监管、提高布控查验比例,具体严查、严打有哪些手段、措施。
从这里来看,海关在5号公告后强化监管手段。
那么在总署53号公告后呢?
放松了,还是加强了?
03
海关具体的措施会有哪些?
结合前期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查获案例、管理措施来看。
【其一、单证审核】
对于“”53号公告的医疗物资”在单证审核环节,将逐步强化。
A.当然其中5类物资,从联合公告5号文后面就已明确了:审核“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海关审核时,将验证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包括证书编号是否与药监网站公布的编号是否一致等。
B.新增的6类物资,海关现在也是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质量安全承诺声明”的,如果没有的,是否能出,就要与通关海关做好确认为妥。
C.单证审核环节,海关将实施100%单证审核,意味着都需要人工审单,加大审核;对于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查验或移交就可以预测了。
【其二、加强布控、查验力度】
从目前企业申报状况来看,海关加大口岸布控查验是肯定的。
A.口岸海关查验部分将加大查验力度,从前面重庆海关发的文来看,这句话划重点:“在确定是否为医疗物资时,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
B.查验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是否霉变、有无污染/污化、是否超出保质期、是否破损及侵权”。
【其三、重视检测、产品质量验证】
从海关的相关发文来看,查验环节“对于现场无法判定或者企业提出异议的送实验室检测”。
04
有哪些违法可能?又会产生哪些后果?
海关加大对于出口医疗物资质量问题的惩罚力度
既然这样,那大家怎么办?
其实,诚信守法就没啥问题
国家一直强调“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合规的企业,倒是不用太担心的。
从4月10日总署企管处的授课介绍中来说,海关各方面也在帮扶诚信守法的企业、严厉打击出口防疫物资的申报、质量违规等行为。
当下,出口该11类医疗物资的企业,
在海关角度,一定要防止如下几点风险:
A. 出口医疗物资伪报:医用的报非医用的。
出口商自己树立正确的主观意识,别乱报,更不要更换个包装盒报“非医用”,出事了,海关将依法从重处罚的,甚至“构成犯罪”而担负“刑事责任”。
B. 出口“三无”产品、商标侵权产品
C. 注册证书虚假的(一定要到药监公示的名单中看一看)
D. 申报夹带的、伪报数量、描述的
E. 质量有问题的,如符合相关标准,但实货超出保质期、以假充真等
以上,仅供参考!
文: 一诺咨询/姑苏l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