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认证 | 从总署第46号公告看AEO认证中的“特殊物品”

时间:2020-03-30     来源:总署第46号公告    关键词:一诺咨询     浏览量:2177

AEO认证 | 从总署第46号公告看AEO认证中的“特殊物品”


文:一诺咨询/Leo

 3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46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其中共涉及53个商品税号。(间接为AEO认证中的特殊物品提供了范围参照...)

从公布的清单中,我们可以直观的感受到,对于该类“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重视程度。结合当前的疫情情况来看,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严格要求,其核心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疾病的治疗和预防。



那么,看到这里,我们会联想到,在2019年开始执行的海关总署2018年公告第177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有两项指标与此有关。

(I)“单证保管”。通用标准(2):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留存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单项标准(3):企业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并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II)“质量管理”。单项标准(1):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等级,建立有效运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但在认证标准中,并未指明“特殊物品”具体的范围,及在后续的认证指南中也未明确具体范围,这样给部分只看认证条款的关务人员带来了一些困惑,这里“特殊物品”到底指哪些?

当然,部分参加过海关组织的相关培训的关务人员,从授课老师的讲解中,能够知道该部分主要是指“生物制品、血液等特殊货品”,如企业进出口业务中不涉及该部分,该条款认证时作为“不适用项”

而细心的关务人员,查看《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也就基本知道该“特殊货品”的相关内容。其核心目的是“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而对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但到此,仍未给出具体的商品明细

对此,部分制药公司、部分医疗机构贸易代理公司等,将可能进口该类特殊物品。而因为未给出具体的商品明细(税号明细),多数相关企业在认证准备过程中,也都会认为自己进出口未涉及“特殊物品”,而不做特别准备

但,现总署第46号公告发布的这份清单,对于AEO认证中是否涉及,也间接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范围对照。从本次公布的53个税号商品、HS商品名称、检验检疫名称来看,范围还是比较广的,后续相关企业须予以注意“在该清单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可属于AEO认证中需要管理的特殊物品”。其中重点包括了:部分诊断试剂、抗血清成分、血制品、免疫制品、核酸等。

对此,进口医药制品的企业,你需要仔细核对一下!

   如果,我们进出口的商品涉及到上述清单范围内的,我们需要对AEO认证准备,予以特别注意,从AEO认证角度,需要企业核心做到

(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进出境特殊物品质量安全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及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异常情况处置;涵盖到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等各个环节。

(2)依据特殊物品生物安全等级,具备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具备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资质文件。

(3)妥善保存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等安全管理记录文件,及相关工作记录。


那么,相应的AEO准备工作就必不可少了,具体再参照《海关认证标准指南》相关要求做好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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