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说AEO(13):当前AEO认证标准的争议点,新标准会调整明确吗?(1)

时间:2026-01-30     来源:关务视角,姑苏Leo    关键词:AEO认证新标准,AEO认证辅导,信用管理办法,一诺咨询     浏览量:90

Leo说AEO(13):当前AEO认证标准的争议点,新标准会调整明确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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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leo 关务视角 2026年1月30日 11:12 江苏



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而作为新“信用办法”下的配套措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才是大家最期待的,初稿的前后版本变动也很大,最终稿如何仍是未知,4月1日执行日期越来越近,正式稿何时面世,大家正拭目以待中!

p.s 对于该相关文,12月写过部分内容,但鉴于近期笔者也是天天忙于企业的实际AEO认证辅导中,所以又停笔了数月。昨日,笔者2家全程辅导的企业顺利完成海关现场认证(集团化认证),也算稍缓口气;下个月笔者近期加急全程辅导的企业又将面临认证,3月份将正式投入到新标准下申请认证企业的辅导征程。所以,借此辅导工作变换之际,回顾一下这3年来,对2022年106号公告标准在实际认证过程中的一些认知和感想,我们分期探讨一下。


本期,我们先来说“一个最应该删除的条款内容”和“一个最应该恢复的条款内容”。【个人观点,仅做参考和探讨】



其一.最应该删除的硬指标 “报关单涉税要素申报不规范”。
该条款,在“三、守法规范标准 大类中的“认证标准 条款9、管理要求”之下,算是“饱受争议”的条款。
处在“守法规范”这一刚性指标下,不满足要求就是“不达标”,无“基本达标”一说。该指标源头是2021年第88号公告中的“企业守法”中规定,在认证标准颁布之时,即造成大家的不理解,而2022年第106号公告延续了该规定。2022年11月17日海关总署2022年第114号公告发布,更将该不好理解的条目,变成真正的“争议性条目”。
回顾114号公告里的核心内容点(原文):“(二)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认定标准》项目中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相关项目指标不达标;但企业未造成少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金额累计未超过10万元的,相关项目指标为达标

(三)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认定标准》项目中不以少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认定存在不规范问题”情形,相关项目指标为不达标。”


读完规定,直观感觉是有些不对等。先就公告认证,来举个事例:--商品税号申报错误,漏税了8万,认定为达标。--商品用途申报错误,造成归类错误而未影响税款的,认定为不达标--特殊关系和价格影响因素填报错了,认定为不达标。--某个进口商品预先支付了小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但进口货物申报时未申报在杂费栏,认定为不达标。以上,你觉得合理吗?这里就存在一个基本的过罚不当情形,而同时与“6.遵守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违规处罚范围也不相当。



上述政策规定本身弊端有二,一是对于不以漏缴税款的部分缺少违法程度认定,不能直接就来个“不达标”二是未明确发生违法行为的环节,是海关稽查或转缉私环节认定、海关审单或查验发现了进行了修撤单、还是海关在认证环节发现企业存在该问题、甚至发现涉税要素申报错误已经主动披露了的


以上模糊点,造成标准发布的这几年,海关在实际认证、以及在给企业培训讲解过程中,此条一直是争议点,大家知道其不合理性,但面对114号公告写的明明白白又显得无力。进而,就出现了企业咨询海关,又出现不同的认知和结论。
所以这条,无论海关还是企业,谁认真就谁麻烦。因而,多数海关认证时,实际上是忽略114号公告的,认证时不提不问;但有些海关可能考虑114号公告的存在,所以认证时会比照这条,因此,也造成申请或面临复审企业的担忧,特别是复审的高级认证企业,多数是大企业,通关业务量大,“有几个企业1年内没有涉税要素(不以漏缴税款为认定标准的)申报不规范的删改单等情形呢?
综上,海关在“6.遵守法律法规”中已经对违规处罚金额进行了限定,对于涉税要素不规范就没有必要同步存在、双向控制,进而造成较大歧义,因此,个人支持,这条最应该优先拿掉

其二、最应该恢复的条款 “建立进出口活动相关流程”。该条款,在过往的82号公告、177号公告、88号公告中,都以独立条款“进出口活动”形式存在,但到了106号公告,莫名的给删除了,一点痕迹都没了,没有了丝毫地位
而,去除该条款后,就存在了如下情况:1)部分地区海关老师认证时,依然保留对“进出口活动的流程管理制度”进行审核,但没有对外公开标准参考依据,所以有些就依据“3.信息系统 中的进出口活动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相互印证”往这条靠了靠,实际上,信息系统就是主要针对系统和信息安全的,和流程制度不相关的,对此,估计也是部分认证老师的无奈之举。我赞同他们的观点,申请高认企业,进出口控制流程是守法的保障之一。2)部分地区海关老师认证时,依据认证标准,无此要求,因此完全不看进出口相关流程,造成企业未建立这些基本操作管理规范,也不影响认证,只要有单证复核/单证保管/禁止类合规审查制度,就可以了。
对此,个人见解:作为高级认证企业保障进出口业务守法合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对于进出口业务操作(明确各业务类型、各特殊监管方式的合规管控措施。如:进口业务管理程序、出口业务管理程序、加工贸易保税相关管理程序、涉及到设备进口程序、退运货物管理程序、修理物品管控程序、商品归类管控程序...等等;涉及报关企业的相关代理申报程序等),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类型来建立,以明确具体业务的操作、核心环节的守法控制、异常的处置、追责等,而不是机械的建立了单证复核/保管/合规审查程序就草草了事。建立了规范程序,对公司相关部门有了规章和约束,也提升了公司各部门和管理层对进出口业务守法合规的重视程度。
试想一个加工贸易业务为主的高级认证企业,却连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单耗管理、内销管理、外发加工管理等基本流程都没有,作何感想?风险如何控制?


一个连基本的业务操作流程都没有的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我认为是存在较多管控缺陷的。因此,个人认为应该考虑恢复增加建立进出口活动相关流程的独立条款,或子条款


以上,是我的观点,而你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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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作者“姑苏leo”

邢玉平 (姑苏leo)
  • 苏州一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合伙人
  • 湖南大学毕业、同济大学MBA
  • 国际贸易合规师、商品预归类师、TFC论坛发起人
  • 江苏报关协会和海关出版社外聘讲师
  • 10年涉外企业进出口合规管理+15年资深咨询经验
  • 创建AEO辅导体系和工具,先后主导和参与AEO认证辅导企业250多家

  • 精通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内部控制与保税管理,先后主导和参与进出口合规审计及合规体检项目300多个

  • 专研企业的涉外税收方案筹划,先后涉及涉外税收优化专案咨询近20个。

  • 海关法规与进出口业务培训讲师,公开课和内训授课700多次,学员逾1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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