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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2024年第一批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并予以公布。
2023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2023年第19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裁量基准(三)》的制定背景、基本框架以及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做解读。
为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现就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现予以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在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
2023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36号公告(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领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