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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在2023年10月31日举行的例行记者通报会上对海关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16条改革措施进行了解读,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规模、优结构、促就业方面的作用,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图片,提出了三方面16条具体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印发了《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涉及海关事权的五方面23条具体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