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美料件注意点(二):"香港一日游等模式避税"是“一条出路”还是“一个大坑”?
涉美料件注意点(二):"香港一日游等模式避税"是“一条出路”还是“一个大坑”?
【前述】:因为中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反制,中国对进口美国原产料件加征125%的关税后,及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下涉及美国原材料的加工成品“不得保税流转”措施的出台。部分企业在面临进口美国产料件的加征关税压力、或者原有业务模式无法开展,开始积极寻找“出路”。
- A企业属于境内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交货给境内B企业,现在成品保税流转熔断后,考虑走“香港一日游”来实现交易。
- A企业属于境内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对口出口给特殊监管区域B企业,现在成品保税流转熔断后,考虑走“香港一日游”交货给区内B企业。
- A企业属于境内一般加工制造企业(一般贸易),内销给境内B企业,现在面临进料加征关税后,考虑走“香港一日游”(一般贸易出)交货给境内B企业(一般贸易进)。
- A企业属于特殊监管区域加工企业,保税成品出口境内客户B(加工贸易进口),现在成品保税流转熔断后,考虑走“香港一日游”交货给区内B企业(加工贸易进口)。
- A企业属于特殊监管区域加工企业,保税成品出口境内客户B(一般贸易),当前要补税或选择性征税后才可以交易,面临加征关税,考虑走“香港一日游”交货给区内B企业(一般贸易)。
- A企业属于殊监管区域加工企业,保税成品流转至境内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B(区内企业),现在成品保税流转熔断后,考虑走“香港一日游”交货给区内B企业(加工贸易进口)。
对此,来自企业的考虑点各有不同,对风险的看待角度也截然不同。
那么,通过该业务模式操作,是否存在风险?海关当前是否允许如此操作?后续是否会追查?如果发生海关查证存在刻意避税行为,海关是否有对应法规对企业予以追责呢?
当前,海关并没有发布相应“绕港”管理的细则,因此部分企业考虑以此为一条“出路”,而目前是“网开一面,操作方案允许”,还是说没有管理细则出台,并非意味着可以操作?如后续被海关追查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因此,本期话题就对此予以探讨,抛砖引玉。【说明:鉴于本文是基于海关发布的政策,及近期与部分企业进行沟通交流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研读分析作成,存在部分考虑的不足、及部分逻辑上的执行考虑不全面等,在所难免,敬请理解!具体政策如有不同,建议各位向各地海关保税监管和通关管理部门咨询为准。】
【探讨(二):"香港一日游等模式避税"是“一条出路”还是“一个大坑”?】
一、“香港一日游”的正常业务形态1、【正常的商业模式】 对于“香港一日游”,以及“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一日游”,在传统的正常商业模式(合理商业目的)下,一直是存在的,也是允许的。 那么,我们传统所述的正常商业模式有哪些?其中最正常的模式比如:一种是:境外公司接境内订单后,再下单委托境内企业进行代工,代工后成品交付给境外公司,货物再由境外公司发货给境内客户。三方贸易,很正常。而之前的实现模式也就是通过“特殊监管区域一日游”、“香港一日游”来实现业务流、资金流的正常流转。
另一种是:企业因为监管方式的不同,而通过“特殊监管区域一日游”、“香港一日游”来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变。
二、当前“香港一日游”等类似交易的存在的“避税”形态(一)【香港一日游】的典型避税形态对于上述6种情形,我们可以归类为2种类型,分别是:规避原来的保税流转限制、规避内销加征关税限制,说明如下:1、规避保税加工品的境内保税流转(间接规避)如我们上一文“涉美料件加工贸易注意点(一):区外企业保税品发境内客户怎么办?”(点击查看)所述几类保税流转限制情形,按当前的海关规定,应当对涉及美国产保税料件予以补税(含加征关税)后,使得保税成品中不含美国产保税料后,方可实现保税流转。也即:成品要保税流转出深加工结转客户或境内特殊监管区域客户,就必须办理美国产材料的补税手续,而采用香港一日游模式,将促进了保税产品正常保税交易,也即间接规避了“就美国产料件的补税(含加征关税)”,即如下图:
【附加注释@姑苏leo】1)该方式下,直接保税方式出口,保税方式进口,进出环节未涉及征税;2)该方式下,加工后的产品,多数原产国变成了“中国”,进口时不再涉及原产美国,未涉及加征关税;3)在成品保税进口后,如最终发生内销,则因实际状态已为“成品”、且“原厂国变成中国”,故常规申报未再涉及“加征关税”(注意、注意!!!敲黑板)。
2、规避内销产品的涉美原产料件的加征关税(直接规避)对于该方式,就较为直接,因为进口美国原产材料,加工成品后进行国内销售,正常情况下计征“加征关税”,而采用“保税方式+香港一日游模式”,改变了征税主体“由原材料-->成品”+原产国变化,进而规避了“加征关税”,即如下图:
【附加注释@姑苏leo】1)该方式下,原先一般贸易进口料件,转变为全部保税进口,成品全部保税出口。2)该方式下,加工后的产品,多数原产国变成了“中国”,进口时按“一般贸易”申报,按成品及对应税率计税,其中因为原产国变更为中国,导致未涉及加征关税(注意、注意!!!敲黑板);3)在该模式的扩展下,如果企业是100%产品内销,同样用该方式,规避了美国产料件加征关税的问题。
【小结】:所以上述2种模式,不论哪种,其根本可能触及到非正常商业行为,特别是最终内销存在刻意规避加征关税的行为风险。2、【香港一日游】类似模式的避税形态当然,有些企业也会问及,如果“香港一日游”不能操作,风险过高。那么我将货物发运至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绕一圈呢?只要我规避的加征关税金额,相对于物流费用和时效的影响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仍有挽救部分损失,那么是否可以如此操作?
对此,从形态本质上,和上述“香港一日游类似”,也即实际的“国货复进口”模式,是否符合正常商业行为和合理商业目的,如果不是,依然存在风险。
三、海关层面的法律风险对此,企业最关心的是该模式是否存在风险?因为大家都明白:通过“绕港”打破了成品保税流转和内销加征关税的情形,海关是否会有所监管?
首先,我们从海关法规角度来看下风险,海关是否有相应法规对应。《关税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因此,可以理解为:单纯为了避税而采用的“绕港模式”,是“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因此可以作为反规避措施的对象,海关可以予以调整关税予以补征税款,也可以按照违规甚至走私,来予以追究责任。
其次、企业关心,海关是否会出台相应措施予以管理?基于上述的“绕港情形”,目前从企业处反馈的消息不一,1)有企业反馈说:香港一日游深圳复进口时,海关进行了查验,询问确认货物来源,及关心是否有涉美原产料件。2)有企业反馈说:海关了解企业属于实际加征关税的料件加工品,要求叫停企业香港一日游模式。3)今天也看一个群内反馈说:某属地海关告知,将重点查进出同一辆车牌号的情形。那么,企业应该有啥需要注意的呢?对此,基于前面所述存在的刻意避税风险,个人认为企业应该“谨慎采用该业务模式”。(1)如果通过该方式实现能够保税流转,最终产品出境,未涉及境内征税,那么该方式,与海关沟通确认,存在可行性;(2)但最终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就更要慎重,如果后续海关对此贸易链进行“溯源”追溯发现企业存在故意避税,海关可能采取补缴税款措施+处罚措施。
而从海关管理角度,尽管业务形态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三方贸易”、甚至“四方贸易”等形态,海关从数据管理角度,只要严格查证“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复进口”,再比对产品行业涉美料件的情形,加之与原复进口业务数据比对,就能找到“异常数据”,再对企业注意进行查核,验证整个“贸易链上下游”,就能查证到是否存在“非合理商业目的,而为避税而实施的避税模式”。
综上,建议企业谨慎分析业务形态,避免为了规避加征税款而采用该模式,如有疑问之处,应与海关沟通咨询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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