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加油站(5) | 永磁材料、磁组件出口基本注意点(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来龙去脉)

时间:2025-09-19     来源:一诺咨询,关务视角,关务加油站,姑苏Leo    关键词:一诺     浏览量:41

关务加油站(5) | 永磁材料、磁组件出口基本注意点(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来龙去脉)

姑苏leo 关务视角

2025年09月19日 15:29 江苏


9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五(稀土相关物项)“,重点:就部分“装有磁体的的深度加工产品“(磁体组件类,包含电机转子/定子组件,传感器及相关部件组件,装有磁吸功能的下游产品),明确“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对“永磁材料”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昨天发个简析帖子后,与部分企业客户关务人员交流特定产品出口是否涉管制范围、以及是否需要申请咨询事宜。这里,我们补充汇总说明一下,一文讲讲前后几个政策文的脉络,需要花些时间阅读,供综合初步了解的同仁参考。


首先,说说商务部2025年第18号公告对永磁材料的管制范围随着2025.4.2美国总统签署行政令,征收“对等关税“,我国商务部2025.4.4发文“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图片
1、本次公告,新增重点管制哪些出口物项?主要涉及钐、钆、铽、镝、镥、钪、钇共7种稀土材料及其制品我们简化表单如下:图片
2、哪些永磁材料被列入管制范围?其中,清单中涉及到“永磁材料”的管制范围包括: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这3种类型。
因此,并非所有的永磁材料及其制品,都属于管制范围,所以需要区分。简要检索一下永磁材料包括如下:(注:资料通过Deepseek检索整理而成,大家自行甄别)图片其中,对于稀土永磁材料,主要包括:钐钴永磁材料、或含铽或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其应用领域主要包括如下:图片通过上述应用,我们大致明白,从军民两用物项的管制要求角度,因为稀土永磁材料,广泛应用于国防军工领域,因此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就变得顺理成章。
3、永磁材料包括哪些范围?在商务部18号公告中的说明中写到:3. 1C902.a.4、1C904.a.4、1C905.a.4项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磁粉。也即:1)上述3种加入了钐、铽、镝材料的磁粉属于管制范畴。2)上述3种材料的制成的磁体也属于管制范畴。
那么,问题来了,磁体管制范畴怎么界定?磁体的初级加工品(磁钢、磁环等)、加工品做成的成品是否属于?18号公告中没有直接明确,因此,在今年4月初上旬企业出口部分含有该相关磁体类的产品,被口岸海关查验、进行判定或要求解释提供商务部“咨询答复函”等。
>> 商务部对于“永磁材料”管制范围的第一次解释说明来自商务部在4月21日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2025-04-21]”中明确了部分“属于”与“不属于”的范围。图片其中解答原文:

3.如何界定“永磁材料加工品”管制范围?

【由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经进一步简单加工形成的初级加工产品,如片、瓦、环以及相关磁组件,属于管制范围,可能涉及磁钢、磁环、磁石等多种名称进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如电机)或电子产品(如扬声器、耳机等),不属于管制范围。


【阅读注@姑苏leo】在这份解答中,基本明确的是:1)简单加工初级品(片、瓦、环状)属于管制范围。2)深度加工的制成品(电机、扬声器、耳机这类含磁铁的完成品)不属于。其中:简单加工形成的磁组件,属于管制范围,但这个在实际通关过程中,如何把控成了难点?在上述初级品和最终制成品之间的状态,如何界定?比如含永磁铁的齿轮组件是否属于?也成为较多企业疑惑的。
>> 商务部对于“永磁材料”管制范围的第二次解释说明来自商务部在9月16日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五(稀土相关物项)[2025-09-16]”重点解答“磁组件”的模糊地带问题。图片


其中解答原文:

【一、电机转子、定子组件

磁体内嵌、内置或表贴于铁芯/钢板进行固定装配的组件,或是不同程度集成轴芯、轴承、外衬套、风扇、齿轮、动平衡板、编码器等零部件的组件,属于深度加工产品范畴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管制范围

二、传感器及相关部件、组件

传感器或不同程度集成了芯片、电路板、支架、引脚、磁铁等的传感器部件或组件,如已通过注塑工艺等成型,属于深度加工产品范畴,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管制范围

三、其他稀土相关下游产品

3)装有磁吸功能件(含有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或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的下游产品(如塑料磁力积木玩具、手机磁吸背板、磁吸手机套、磁吸充电器、磁吸手机壳、手机保护壳、磁吸快拆背贴、平板电脑支架、防盗标签解锁器、电磁夹具、机器固定件等)一般不属于18号公告管制范围。】


【阅读注@姑苏leo】1)列举更加细化的“磁组件”类产品,部分不属于管制范围(如前期提及的电机中的转子、定子组件、以及对应传感器部件及其组件)2)大致可以明确一个概念:深度加工产品,包括一些内嵌、内置在产品之中的,或安装了支架、引脚等类似产品的,该类不属于管制范围。3)本质上来看,初级磁环等形状的应用领域广。而经过加工到产品之上,即便能够拆解下来,但可能损坏其功能,不能直接应用到相关领域,而通过“机械加工成其他型号的磁体,也是受原部件尺寸限制”,而通过再分离出稀土元素也难度极大。因此,这类制品,不一般不列入管制范围。
其二,企业常见出口商品的判断原则及申报考虑?既然商务部发了相关解读,但企业依然担心通关过程中,海关是否认可,是否会被查验扣货等解释。那么,这里就这几个客户出口的常见产品,结合商务部文,我们简要分类一下:图片所以划重点,总的判定原则:1)出口的是电子、电器、机械类产品的,明确不属于。(仅限于永磁材料这个判断点,涉及其他管制另说)2)出口的是电子、电器部件类,用到永磁组件的,一般也是不属于,可以正常出。3)明显已经将永磁材料经过贴合装配、注塑包覆等的部件,一般也是不属于,可以正常出。4)只是简单组合在一起的部分磁组件,可能属于,需要谨慎判断,最好是经过商务部申请“业务答复函”确实结果再出口,属于的要要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才可以出口5)初级的制品类磁铁、磁环、磁钢,(正常稀土含量大于0.1%)属于,需要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才可以出口。
最后说一下,看了一下近期口岸海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出口涉及永磁材料的,基本上实际出发的都是“初级产品(如磁钢等)”,而涉及“磁组件”的结果判定涉及两用物项的,多数也是签发“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综上,商务部政策解读明显范围内的,放心出口;但解读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的,以及与实际产品不完全匹配的,企业还是尽量申请“业务答复函”,明确后,再行出口,稳妥些。
【声明】以上是根据商务部文的阅读批注,结合网站查阅信息整理而成,部分观点仅是个人建议,不能作为判定是否涉及的依据,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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