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文件所涉商品出口申报及随附单证做如下要求。
今年2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共检出47家企业的51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批次名单公布如下。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
自2020年4月15日至年底暂免向加工贸易企业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海关年报究竟怎么填”送上“进阶版”解答,欢迎一起学习了解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