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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在2023年10月31日举行的例行记者通报会上对海关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16条改革措施进行了解读,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
近期海关总署在发布的公告中,有两则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对于广大进出口企业来说,是属于“利好”消息,值得我们部分企业予以关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规模、优结构、促就业方面的作用,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图片,提出了三方面16条具体改革措施。
2023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外网发布了2023年第15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公告适用于综合保税区、保税区等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2023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外网发布了2023年第127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自此,新公告即将生效,原2022年第54号公告也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