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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25商务部发布第12号公告以来,近期各大网站对于12号公告与前期发布的5号公告都进行了较多的解读。详细大家看的也是有些云里雾里。今天专门对这几天发布的新的政策,结合前期的公告,及各大订阅号的公布文章、相关群内的探讨,进行梳理更新一下,重新画了2张图,希望对大家理解有所帮助!
DHL快递从4月16日起,将不接受医用口罩申报C类(原KJ3)方式出口啦!医用口罩样品出口、蚂蚁搬家的路,被截停!!!
内容秒读:1)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2)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即企业正式内销报关申报日期在4月15日及其后就可以享受啦。
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为满足各界需要,现将最新的海关监管要点和企业防疫物资出口注意要点介绍如下,供全国正在或有意从事口罩生产出口的企业参考借鉴,助力海外抗疫,共同维护中国出口商品声誉和中国国家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文件所涉商品出口申报及随附单证做如下要求。
今年2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共检出47家企业的51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批次名单公布如下。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
新规: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局公告12号(1.非医用口罩出口须出口方和进口方联合声明符合双方质量要求、声明不用于医用;2.5项医用物资出口须声明符合进口国质量标准要求)
公告出来的企业清单数量看起来很少,就这么几家,那些取得国外认证的供应商怎么就没列入,今天估计又掀起一场暴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