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公司进口自用及用于慈善捐赠防护用品的申报和免税问题
昨日:有几个企业朋友问起,如果境内公司(工厂)从境外总公司采购进口部分“口罩”等防护物资,然后部分供境内公司(工厂)自用,部分捐赠给慈善机构,该如何操作?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而对于该相关进口政策,这几天来,海关总署、各地海关、及财政部都有较多的公告,也出具了较多相应的操作细则。那么,对于该涉外企业较多关心的问题,如何具体操作?
回答上述问题,还是分开从2个属性方面来分析。
简析:按当前的操作模式,较难符合按“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进行操作。
从目前政策角度:“捐赠物资”主要为“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而在新的补充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中扩大范围,增加了“(2)免税范围其中捐赠人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从规定来看,“国内企事业单位,,,从境外,,,进口,,,,并直接捐赠的”,符合捐赠进口免税的政策思路,该方式应该是在扩大范围之内。但问题在于“直接捐赠”如何操作?上述作业如何认定才符合“直接捐赠”这项规定?
1)据目前与业内在操作进口捐赠防疫物资的部分大虾的沟通了解,目前还是仅对于直接捐赠给“红会”等慈善机构或省级民政部门的进口防疫物资才能按照“捐赠物资”方式进口,享受免税政策。
2)但实际企业的操作方式,较少为企业进口时直接捐赠给“红会”等慈善机构或省级民政部门,而多数企业一般是先从国外采购进口。也就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多数企业是从海外进口防疫物资,入账付汇,然后再捐赠,因此,可以解决给境外公司付汇问题,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此,满足上述直接捐赠享受免税进口,就给实际操作带来难题。
如果,境内企业进口时,直接以捐赠形式,以谁来申报“捐赠物资”,谁来申请“境外物资捐赠函”、“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等?关键是该方式下,境内企业如何向境外公司进行付汇?
而,从海关监管角度,也需要明确,企业先进口再进行捐赠,如何确认最终用途(如明确捐赠意向提供证明)?如何给予申办或补办免税证明?
故此,在海关没有明确的操作措施之前,该方式下按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尚难操作;对此,也静待海关能出台相应具体的针对性措施。解决企业购买方式申报进口付汇,然后进行捐赠给慈善公益机构的实际难题。
短期在政策明确之前的做法:依旧参考上述一般贸易方式进行进口,再行捐赠。
而这两天又有较多相关新的政策出台,对此摘录部分如下:
1、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点击下文)
2、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税新政解读(南京海关12360热线,点击下文)
注:具体明确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的范围、方式、退税政策等
3、捐赠防疫物资如何办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海关杂志,点击下文)
注:全国各省份捐赠防疫物资进口的操作集锦
参考政策: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