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二季度海关法律法规更新
目 录
海关总署公告
1. 关于新增查询报关单数据传输状态信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1
2.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2
3. 关于发布《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 3
4. 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4
6. 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7
8. 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9
9. 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10
商务部公告
10.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11
11.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13
12.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17
13.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14. 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22
15.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 23
市场监管总局
16. 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24
联合公告
18. 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30
19.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31
20.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32
1. 关于新增查询报关单数据传输状态信息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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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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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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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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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62号 |
为配合减税降费措施实施,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自2019年4月10日起,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询统计”子系统中相关功能,查询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状态信息,方便进出口企业、单位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进口增值税抵扣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4日
2.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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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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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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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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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2),自2019年4月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8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371722/index.html
3. 关于发布《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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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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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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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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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 |
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企业全国通关一体化申报,海关总署对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化方式进行了优化,并制定了《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中《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385728/index.html
4. 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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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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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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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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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71号 |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
二、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对方AEO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上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日本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企业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通报给日本进口商,由日本进口商按照日本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日本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从日本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日本发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地区)代码+AEO企业编码(17位数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中国海关在确认日本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4日
5. 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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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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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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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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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
二、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打印前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操作手册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 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种类
1.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2.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3.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4.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5.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6.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7.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8.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9.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0.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11.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韩国)
12.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13. 烟草真实性证书
14. 转口证明书
15. 加工装配证书
6. 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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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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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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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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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见附件1),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三、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docx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docx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1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430630/index.html
7. 关于全面实施TIR公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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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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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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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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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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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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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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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0号 |
为推动落实《国际道路运输公约》(TIR公约),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TIR公约。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施行。
本公告内容自2019年6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5日
8. 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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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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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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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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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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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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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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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3号 |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9. 关于实施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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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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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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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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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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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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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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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 |
2019年4月,中国与白俄罗斯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白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白俄罗斯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白俄罗斯海关“第三类AEO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白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即时沟通,以解决AEO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实施快速通关,包括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与白俄罗斯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白俄罗斯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白俄罗斯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白俄罗斯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白俄罗斯“第三类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白俄罗斯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白俄罗斯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白俄罗斯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Y)+AEO企业编码(4位数字)”,例如“BY1234”。中国海关在确认白俄罗斯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6月14日
10.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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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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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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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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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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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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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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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7号 |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4月18日起5年。
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和2013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
英文名称:Paper forElectrolytic Capacitor
物理特性: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和2013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1.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9年4月17日
11.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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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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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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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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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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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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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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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3月2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苯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国内苯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酚。
英文名称:Phenol
分子结构: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苯酚在常温下通常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溶于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温时稍溶于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力强,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广泛运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11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英力士美国公司 129.6%
(INEOS Americas LLC)
2.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125.4%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129.6%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英力士苯酚有限责任公司 82.0%
(INEOS Phenol GmbH)
2.英力士苯酚比利时公众有限公司 82.0%
(INEOS Phenol Belgium NV)
3.其他欧盟公司 82.0%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3.9%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株)LG化学 13.3%
(LG CHEM, LTD.)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23.7%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81.2%
(Mitsui Chemicals, Inc.)
2.其他日本公司 81.2%
(All Others)
泰国公司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1.9%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 28.6%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苯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5月27日
12.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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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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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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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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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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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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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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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4号 |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8年6月15日,应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19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间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又名P92无缝钢管、10Cr9MoW2VNbBN无缝钢管、X10CrWMoVNb9-2无缝钢管等。
英文名称: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and Pressure Service。
具体描述:外径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学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于等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铬(Cr)的含量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9.5、钼(Mo)的含量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6、钨(W)的含量大于等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强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强度大于等于440MPa的合金钢无缝钢管,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的加工处理。
主要用途: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有较强的高温强度和抗蠕变性能,主要用于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和电站汽水管道上。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 美国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 101.0%
(Wyman-Gordon Forgings, Inc.)
2. 其他美国公司 147.8%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 瓦卢瑞克德国公司 57.9%
(V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
2. 瓦卢瑞克法国钢管公司 57.9%
(VALLOUREC TUBES FRANCE)
3. 意大利IBF公司 60.8 %
(IBF S.P.A.)
4. 其他欧盟公司 60.8 %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6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4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6月14日
13.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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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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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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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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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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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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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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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8号 |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
2018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对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甲苯胺
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1.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2.其他欧盟公司 36.9%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9年6月28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9年6月27日
14. 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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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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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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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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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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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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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公告2019年第2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见附件。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6.html
15.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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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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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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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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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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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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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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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公告2019年第3号 |
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升级,违背中美双方关于通过磋商解决贸易分歧的共识,损害双方利益,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公告的税率实施。即:对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0%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4所列595个税目商品,仍实施加征5%的关税。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执行。
附件:1.对美实施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
2.对美实施加征20%关税商品清单
3.对美实施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4.对美实施加征5%关税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8.html
16. 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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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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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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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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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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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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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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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3号)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CCC免办证明的审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CCC免办的条件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二、CCC免办的办理要求
符合CCC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CC免办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后续监管要求,详见附件。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CCC认证检测样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CCC认证委托人。此类产品和样品均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零部件的工厂/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三、CCC免办的工作要求
(一)CCC免办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实施,或者视情况下放给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应统筹管理。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备并保障必要的人员、办公设备及工作条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CCC免办证明。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CCC免办相关规定,遵循监管有效及便利申请人原则,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和对CCC免办使用情况的后续监管。
(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留存相应的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资料(含各类证明性资料),留存期2年,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五)CCC免办证明的受理、审核,实现全程电子化申请和管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cccmb.cnca.cn),申请人无须到现场办理。
(六)支持并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运用诚信管理、分类管理的措施和方法,做好CCC免办审核和后续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附件:CCC免办审核及后续监管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5月7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9/201905/t20190508_57209.shtml
17. 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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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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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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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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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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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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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认证监管职责,不断增强认证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认证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监管职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认证监管职能主要包括:
(一)开展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认证从业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二)开展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开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CCC认证违法行为;
(五)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有机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六)受理对认证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七)负责其他认证活动监管和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认证监管机制
(一)市场监管总局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监管工作。组织总局层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国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全国范围认证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重大案件查处,管辖或授权管辖对认证从业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资质等能力罚、警告等申诫罚的违法案件,管辖或授权管辖认证从业人员违法案件。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辖区内认证监管工作。组织省级层面的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辖区内认证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协调辖区内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案件查处,管辖总局交办的认证违法案件。
(三)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
负责辖区范围内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管辖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外的认证违法案件。
(四)加强上下协作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本级检查时,可以将检查任务交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或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决定。
三、严格依法履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履职尽责,突出重点,不断加强认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一)在对认证从业机构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采用从业机构现场检查、档案检查、获证组织查验、获证产品抽查等形式单独或组合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虚假认证,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或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等行为。同时,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对认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到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到获证组织查验等方式。可结合对认证机构监督一并开展。重点查处:审核员、检查员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和记录,收取企业礼金等行为。
(三)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对相关企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在对列入CCC目录内产品进行监督时,可采取对CCC目录内产品生产、销售、进口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进行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以及CCC证书撤销之日起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行为。
(五)在对有机产品进行监督时,可采取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和对有机产品进行抽查等方式。重点查处:伪造、冒用、买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获认证但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创新监管手段
(一)实行分类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从业机构、获证产品及组织等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认证监管事项纳入统一的省级抽查事项清单,依托“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原“认证综合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省级认证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包括认证从业机构、获证产品及组织等,并实施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本辖区认证检查人员名录库,可吸纳相关行业专家参与,满足认证专业性抽查要求。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尽量合并安排。
(三)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总局统筹建立和完善认证失信“黑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依法对严重失信的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四)建立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以“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由总局统筹建立对各类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关键信息的收集、监测和大数据分析机制,基于对认证异常活动和认证风险的监测结果,建立预警通报和结果共享的机制,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大数据监管的优势,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监管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要结合本通知和各地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监管措施,稳步有序推进认证监管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认证监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强化、优化和稳定认证监管队伍。要将认证监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认证监管队伍。
(三)加强社会宣传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认证市场监管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发布预警提示,提高认证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认证监管信息报送工作,每年至少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一次认证监管工作情况(包括进展成效、存在问题、意见建议、案件查处和典型案例等),便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情况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5月14日
18. 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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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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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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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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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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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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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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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第7号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现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二、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继续由各地海关依据机构改革前的工作职能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四、相关申报单位继续使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http://cccmb.cnca.cn)提交有关资料,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13 日
19.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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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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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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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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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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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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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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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9年第25号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9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1906/20190602876999.shtml
20.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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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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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 |
201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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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
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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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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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9年第26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9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1906/20190602877000.shtml
21.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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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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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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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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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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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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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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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9年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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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和2017年2月17日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9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f/201906/201906028770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