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号公告续谈2 | 期待1-“专用账册下的残次品(含报废品)允许正常内销补税”,解决开展加工贸易的后顾之忧。
纵观当前的企业经营形势、及外贸面临的困难,加工贸易管理受阻,无疑给企业再添一道难关。而这其中,绝大多数企业希望的是能够经营顺畅、而非逃避税款。因此,让加贸回归加贸,让企业能节省的税款给予节省,让企业该交的税款如数上交,让企业回归加贸常态化经营,成为企业的共同诉求。
对当前涉及四类措施的保税监管政策,从企业的呼声和监管需要角度,如下几点最期待能沟通调整、再配套监管措施予以优化:其一、专用账册下的残次品(含报废品)允许正常内销补税。其二、专用账册下的边角料、副产品允许正常内销补税(海关同步配套监管要求)。其三、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经保税流转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内销补税(海关同步配套监管要求)。其四、专用账册备案环节原产地不同允许归并(海关同步配套监管要求)。其五、加大海关后续核查力度,严肃处理利用成品保税流转实施内销。
执行上述配套措施,基本可以解决当前绝大多数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后顾之忧,于国家税收征管来说,也能更好的实施征税和监管,实现关企双赢局面。[特别注:如下问题的研读、分析、和建议等,均基于本人从企业处了解的情况与诉求,并结合对政策的管理点分析得出,仅供启发探讨之用,难免有较多的不足,欢迎指正!具体执行措施、监管思路分析等,也以海关加工贸易有关监管部门的解读、及发布政策为准!]
本篇:我们就聊聊“其一、专用账册下的残次品(含报废品)允许正常内销补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01残次品不得内销给企业带来的困扰
【现实难题】:当前83号公告规定“(四)专用账册项下的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其中:对于残次品不得内销的规定,对当前加贸企业带来的困扰点部分如下:
1)残次品的复出(残次状态):部分商品具备成品状态,可以按残次品方式申报复出口,海关出关查验可以开展,但,多数企业残次品无实际销售事实,无国外客户接收。因此形成的残次品复运出境,结果是复运到“中国香港”,最后的流向更不用说。
2)残次品复出(报废状态):部分残次品状态是处于不同工序的报废品,不具备单个成品状态,因此:(1)复出口无法满足“通关查验要求”,因此无法复出。(2)境外一般无客户接收;(3)部分报废品状态,属于固体废弃物状态,根据“巴塞尔公约”,有些也不是不可以向境外转移;(4)而该部分如果能够顺利通关,结果也是复运到“中国香港”。
3)残次品销毁不经济:(1)对于部分企业如电子产品的报废品、塑料粒子注塑件的报废品等,本身具备一定的可用于再生资源的回收价值,如果销毁,将损失该部分的销售价值;(2)销毁高额费用的支出:通过有资质的销毁机构进行销毁,市场销毁价格根据不同销毁方式和难度,价格可能在1000-3000元/吨不等为主,造成部分企业较大的经济负担。
4)残次销毁的环保问题:部分残次品销毁,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将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如有些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水产品等销毁将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而电子料的填埋等措施依然会产生对环境的污染。
5)部分销毁方式不明确,暂时无法销毁,出现残次品搁置状态:如部分电子产品各类报废件、部分销毁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品,当前如何销毁(销毁方式),哪些机构销毁可以认可等,地方海关也不能明确措施。
6)部分销毁机构反馈无法承载销毁容量:企业如果大批量的报废品需要销毁,有些机构反馈销毁时间较长,或承载不了较多报废的销毁。
7)残次品部分无法确定实物数量,销毁数据的折料问题难确定:企业部分残次品或报废品,原措施下企业可以根据“超领工单”或者系统报废数据来统计折料办理补税手续。当前实物销毁时,统计的数据与实物销毁数量如果存在差异,海关质疑销毁的报废品的折料数据,如何处理也带来不确定性。
.02残次品允许内销下的海关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允许残次品内销,企业减少了复出和销毁带来的作业繁琐、成本损失及费用增加,多数更倾向于缴税。因此,对于海关的税收征管应更有保障。对此,简要分析如下:
1)涉四类料特别关税征收有保障。残次品内销补税(除加工品流转转入后的加工品外),按原料状态征税,“涉四类税收的特别关税”,在申报“进料料件内销/来料料件内销环节”,将正常依据货物来源标识进行确定征税措施,应征收的特别关税,将无漏征收情形。故,放开,并未造成税收征管监管上的漏洞。
2)残次品复运出境,海关该环节不计征税款。而对应面,企业增加物流作业成本和操作难度,双方均为获益。
3)残次品销毁,海关征收不到税款或仅能依据销毁残值计征税款,且监管难(销毁数据的认定难)。而对应面,企业损失货物的回收价值、支付高昂的销毁费用,双方均未获益。
4)上游企业专用账册加工品流转转入后的报废或加工残次品,发生内销,会造成特别关税部分无法计征。但该部分一是占比非常低,二是海关当前经保税流转的不得内销也是可以卡住该税款少征风险。
.03允许内销下的处置保障措施考量
【监管措施保障】对于专用账册项下的加工残次品允许内销,回到了传统的监管方式,对此,个人认为从海关监管角度,多种方式配合,可以更有效监管,具体:
1)残次品(含报废品),优先办理内销补税手续,内销时按原材料耗用折算办理补税,涉及特别关税的,按对应政策征收。
2)残次品符合复运出境条件的(状态在通关环节可监管),可以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3)对于无商业价值,涉及到环保、安全等管理措施要求的,允许办理销毁处置,销毁按现有销毁政策执行申报手续。
4)对于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残次品(含报废品),也优先按全部料件办理内销补税手续(同区外残次品管理方式一样)。
综上所述,当前83号公告中的,“专用账册项下的加工贸易残次品不得内销”,实际上严重影响了企业开展四类措施料件的加工贸易业务,给企业带来了作业繁琐、成本损失和费用增加、甚至无法执行的状况,同时,又造成海关税收征收环节减少、对复运出境和销毁的监管手续难等情形。
因此,认为当前调整“允许专用账册项下的残次品内销补税”的业界需求首当其冲,期待海关的进一步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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