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美料件注意点(五):如何利用全球供应链优化来对冲加征关税影响?

时间:2025-04-28     来源:一诺咨询,太湖论坛,关务视角    关键词:关税战,关务咨询,加贸咨询,合规审计,一诺关务咨询     浏览量:68

涉美料件注意点(五):如何利用全球供应链优化来对冲加征关税影响?

原创 姑苏leo 关务视角
2025年04月28日 10:11 江苏

>> 本文3436字,详细阅读需要一定的时间。


前天下午参加苏州“苏州供应链机械协会”的沙龙活动,期间也与行业同仁就“中美关税之战下的影响与企业的应对措施”进行了座谈,其中大家聊到“利用全球供应链的优化来对冲加征关税的影响”,对于部分企业,可以适当利用海外公司的布局来适当优化,涉外税收优化并非空话。昨日有企业问及类似问题,涉及加征关税货品该如何减少加征关税影响。因此本期,将对此简要梳理和说明。


首先,昨天某企业咨询的一则事项如下:

境内企业,生产设备,从美国进口货品A(最惠国税率为0%,加征关税暂时无法豁免),为某设备上的一个核心部件,原产地为“美国”,基本状况:

(1)该货品进口后,用途流向将分为2种,一种是装备于公司的产成品“某机械产品C”上,经过多道工序装配形成最终设备成品C,销售给境内客户;第2种是销售直接销售给境内客户,部分作为售后更换件提供给客户;产品不出境。

(2)进口申报方式:一般贸易

(3)该公司在海外具有生产基地(越南),产成品与境内企业相同,可装配相同型号的设备。

对此,企业问及如何合理优化进口环节税?




对此,就昨天回复和再思考后,整理成帖说明如下,以供启发、探讨之用
对于该企业,属于一个特定情形的例子,而该类情形,在我们当前进口美国原产物料的企业中,也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可以以点带面来探索,也是有意义的话题。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基本的状况。【注:对于进口部件流向方式2直接销售给境内客户的,正常无法规避加征关税,当然其他出境维修等形式考虑除外,故这里不作讨论,这里重点讨论第1种】其一、进口商品为美国原产,而最终用途在中国境内销售上,未最终出境,因此,从我们前几期所谈及的,开展“开展加工贸易保税业务优化”是很难实现的(香港一日游存在风险和不合规情形考虑除外),我们要考虑的优化首先是“合法、合规”其二、公司对于该部件安装在设备上(其中从部件A,装配成部件B,再装配成成品C),该部件A属于设备中的一个重要部件,但安装工序存在难易之分,具体情况暂时未进一步了解,难易程度不同,对于可以考虑的措施会不同。其三、越南有子公司,加工产品相同,也即越南工厂是可以充分利用的。
其次,我们考虑一下可能的操作模式。对此,我们可以考虑两个情形,来充分利用“越南工厂”进行合规优化。方式一:优化整体销货供应渠道对此,如原先供应链是如下分布:图片补充说明:1)中国工厂产品for 中国境内销售;越南工厂for境外销售2)加征关税后,中国工厂购买美国产部件,加征关税,成本骤然上升,下游销售业务无法开展
优化后,变成如下分布:图片
补充说明:1)中国工厂产品for 境外欧洲市场(也可以包含其他市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部件A,产品C全数出口),节约关税,并维持中国境内工厂的产能2)境内销售;越南工厂for境内销售,中国境内工厂作为贸易形态,产品一般贸易购入、境内销售,维持境内工厂的境内订单。
方式二:改变业务经营模式重点:将部分工序(由部件A加工成部件B)在越南厂加工,实质改变货物属性与原产国,再进口到中国境内工厂,加工成品(部件B-->成品C)后销售。
对此,变化模式1:图片补充说明:1)从越南厂采购部件制品B(从A到B的产能转移到越南厂)2)进口后,中国境内工厂加工成品设备C(从B到C,产能依然在中国工厂),境内销售。
变化模式2:图片补充说明:1)越南厂从美国采购部件A(或中国工厂采购/离岸贸易),中国境内工厂供应其他国产部件到越南厂(一般贸易 或 出境加工)2)从越南厂进口部件制品B(从A到B的产能转移到越南厂),按一般贸易或出境加工复进口操作3)进口后,中国境内工厂加工成品设备C(从B到C,产能依然在中国工厂)境内销售。
其三、可行性分析与考虑对于上述方案,我们打开了“可以合规优化税收的思路”,但是否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呢?那么,作为企业又需要从如下方向进一步拆解、分析。(如下的讨论,我们主要基于税收考虑,对于“不同工厂的制造成本、产品组装地的客户认定、订单流的改变、物流运输具体成本等”,不做具体考虑,故,本文考虑的仅是“单一税收优化模式”。)
(一)对于方式一,作业流程上没有任何问题,但作为企业从税收角度需要考虑如下因素1、从越南进口for中国境内客户的税金的对比优劣势。对于税金,我们需要考虑该“设备成品”进口环节是否涉及到“关税率”,以及“关税率多少”?(1)假定该美国产的零部件A占成品C的制造成本比例20%,假定成品售价含制造费用和利润加成共计30%,那么,零部件A占比成品C的售价约15.5%。(2)相对于原从美国进口该零部件A,你节约了A价格的125%的加征关税,则节约的税金,相对于设备C的销售价格的19.2%。(3)假定设备进口环节征收10%的进口关税。两者比较来说,单从税金角度,实际缴纳的税金可以节约一半。
而,对此进一步再分析:如果越南工厂加工制造后,部分部件越南本地采购,或者从中国采购,最后增值部分正常超过40%,符合“东盟自贸协定”的约定范围,越南工厂可以签发“FORM E”,在进口环节,该设备可以享受优惠税率,假定优惠到5%或者0,那么,对企业的节约幅度,将大幅提升,到0关税时,等于可以完全避免了加征关税影响
2、从中国出口for境外客户的税金的对比优劣势。对于部分境外订单转到中国工厂生产,那么对比中国工厂与原来越南工厂作业,存在税金差额比较,这里简要提示考虑点:1)越南厂原来出口欧洲,部分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给予优惠进口税率。从中国出口,则境外进口时不享受该优惠税收。2)中国境内工厂开展加工贸易,可以不涉及进口关税加征故,总体将for欧洲市场的产能转到中国境内生产,总体税负可能略高于越南产。
(二)对于方式二,业务模式改变,能否可行,企业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两地制造成本等可行性,不做考虑,同样仅考虑税收模式。1、加工成产品部件B后,原产国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或满足自贸协定。1)对于进口美国部件A,加工成成品B之后,如当地原产料、中国供应商原产料、及加工制造增值合计大于“东盟自贸协定”或者RCEP等自贸协定的规定比例,则可以视为越南原产,则入境享受优惠税收。(原产国改变,且优惠税收)2)若加工制造增值等不能满足自贸协定,那么需要考虑依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判定,是否视为产品原产国变成“越南”(从A到B,商品前4码是否发生变化)。3)如果B不能满足上述1)或2),那么就要考虑模式一,或者模式二下的出境加工方式。故,满足不同条件,进口税收情形不同。
2、中国产料件出越南,是否考虑出境加工。对此,可以从如下角度考虑1)如果进口半制品部品B,符合自贸协定优惠税收要求,进口环节为0%关税,或较低关税,则一般贸易出口料件,一般贸易购买部品B入境(办理FORM E),那么,以此方式即可。2)如果进口半制品部品B,不符合自贸协定优惠税收要求,或者自贸协定下税率依然较高。则考虑出境加工模式,入境时,按照加工费(含国外购买部件成本)征税,相对完税价格低于一般贸易进口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概念:对于当前形势下,进口美国产部件,如果充分利用集团的全球供应链布局来做适当优化,改变订单流和货物流,可以在某些环节利用原产地规则、自贸协定规则等来优化我们的进口税收,进而适当降低加征关税带来的直接冲击。具体细化时,可以在业务模式设计、税收和各类成本分析上下功夫,来研究一套相对可行的方案。
最后,如有疑问欢迎留言交流。如公司,确实有较复杂情形,也欢迎联络我们一诺咨询做深度分析、提供税收优化与合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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