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美料件注意点(六):对于涉美产料件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注意点
涉美料件注意点(六):对于涉美产料件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注意点
>> 节后这几天网上关于中美关税战的相关消息,主要有:
(1)5月7日早,外交部发布消息,5月9-12日何立峰副总理将于5月9日-12日访问瑞士,期间与美方举行会谈;
(2)当地时间8日,英国和美国已经就关税贸易协议条款达成一致。英国政府同意进口美国食品和农业产品方面作出让步,以换取美方降低对英国汽车出口的关税。
(3)当地时间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将向世贸组织投诉美国关税,并计划对950亿欧元的美国进口产品采取潜在反制措施,以应对美国关税。
在当前的背景下,各进出口企业对于涉及进口美国产料件,或者产品出口美国,近期多数仍处于“观望”状态,一方面静待中美双方是否有进一步的沟通和磋商,另一方面也在观察美国对其他国家90天豁免期之后的政策走向。而上述三个消息,也间接反映出对于关税之战的格局仍不断在变化。而近期,接到较多企业关心和沟通咨询的事项,依然是对于进口美国产料件,考虑做加工贸易(或已开始推进)所遇到的各项顾虑、疑惑、及难点。
对此,本期我们看一下近期部分企业关心的问题【附注:就近期部分企业关心的涉美产料件的保税化管理相关话题,文末有一则专题培训分享活动公告(5/22 下午13:20-17:00),欢迎感兴趣的同学参与!】
【企业问题1】:我们产品全部出口,我们国内部件供应商从美国进口部分料件,原先我们是内购增值税发票方式购买,成品一般贸易出口。在当前该方式下,供应商做加工贸易,制成成品(税号和原产地改变),销售给他们香港代理公司;我们也做加工贸易,从香港保税进口。也即“香港一日游”方式,该方式是否存在风险?风险有多大?
【简要分析@姑苏leo】:对于该企业,本身也是较为规范的公司,故对风险比较关注。那么对此,我个人分析把控点如下:(1)把控的核心风险是:是否存在利用“保税模式+香港一日游“的方式改变了货品税号和原产地,进而向国内销售,逃避了原先从美国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加征关税”?,属于这种,建议企业不要操作。(该企业不属于该状况)。(2)该企业的业务模式,在原本加工贸易管理情况下,可以是:A公司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成品-->深加工结转(或综保区一日游)-->B公司加工成品-->保税销售境外,该模式是符合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的实质。 而当前因为"海关总署2025年第58号公告"的新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造成了保税品无法深加工结转到B公司,也可以理解为政策的“一刀切”造成了原本确实最终复出口的货物无法在第一段加工环节实现境内保税流转。 故,对此,个人认为:如果企业确实最终成品销往境外,不存在内销情形的,通过香港一日游仅为完成该供应链,则风险度不高,可以考虑开展。从海关监管角度,如果海关事后查证,企业也无利用政策措施,规避在境内销售而存在偷逃加征税款的实质。(但如果企业发生内销情形的,另当别论)
【企业问题2】:我们产品出口为主、部分内销,我们国内供应商从从美国进口原材料,裁切加工后销售给我们,之前一直是内购增值税发票方式购买。在当前该方式下,供应商做加工贸易,制成成品(成品原产地未改变,仍是美国)通过“香港一日游”方式,销售给我们,我们也是做加工贸易,该方式是否可以操作,是否存在风险?
【简要分析@姑苏leo 】:对于该问题,同问题1相似,均涉及通过“香港一日游”绕开“保税加工成品不得境内流转”的问题。但不同点在于其“原产地未发生变化”。那么对此,我个人分析把控点如下:(1)该商品A公司开展加工贸易,做成保税成品后,其产品属性未发生变化、商品编码前4位编码未变化,香港一日游时,均按原产地“美国”对待,也即在A公司出口香港时,及B公司进口时,均按美国产物料对待,因此,B公司进口时对于该物料依然按照带[M]的进行处置,故,香港一日游并未改变涉美料件的管控措施,不存在刻意避税情形。(2)其次,B公司从香港进口,做保税管理方式,成品尽管部分内销,但涉及从A公司的一日游进口的料件依然按照美国产料件对待,加征125%的关税,且按照从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价格来补征税款。故内销环节对于涉美料件,也均按规则补税。 故,对此,个人认为:该企业的方式,仅为了合理规避“限制保税品境内流转”的措施,涉及内销依然按照涉及美国原产料件管理,故认为可以开展,风险较低。
上述两个问题,如关心“香港一日游”的风险,可以点击如下帖子:中美关税战(3) | 涉美料件注意点(二):"香港一日游等模式避税"是“一条出路”还是“一个大坑”?
【企业问题3】:我们做车用管子类产品,进口美国产塑料粒子,多数需要加征关税,我们成品以外销为主。但我们在加工过程中,涉及到部分不良品或次品,或者切割的零头管子等。如果我们做加工贸易,涉及到这些次品、零头管子等是否都必须要办理内销补税?因为这部分占比12%左右,补税125%+正常关税率,金额也挺高。
【简要分析@姑苏leo 】:对于该问题,是因为涉及对美加征关税下,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保税后,所附带的问题那么对此,我个人分析把控点如下:(1)对于涉及美国产原材料开展加工贸易,在2025年第58号公告中是如此说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故,从管理措施上,并未限制保税加工的残次品、边角料只能境内内销补税,而是可以进行复出口;如果复出口,则按照残次品复出口、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申报,也是不需要征收加征关税的。(2)从管理角度,注意需要一定符合残次品出口或边角料复出的条件,不能变相通过“中国香港”,再内销回境内的情形,那样就可能面临判断是否存在“刻意逃税”情形。
【企业问题4】:我们进口美国产塑胶粒,不在免加征范围,现在计划做加工贸易,但我们的成品品种较多,属于小批量多品种,每年估计新增500个左右成品料号/型号。对于开展加工贸易方式下,我们后续手册管理是否很麻烦?另外,如果后续管理出现核销差异大,是否存在较多的补税,以及存在违规处罚风险?
【简要分析@姑苏leo 】:对于该问题,涉及到加工贸易的基本管理措施与风险问题。那么对此,我个人分析考虑点下:(1)对于注塑成型行业,涉及到成品单损耗的核定较为繁琐(特别多个工序有损耗),而如果成品是“品种较多、新增型号变更快”,本身对于加工贸易手册,在“成品备案”、“单损耗核算核定”就是非常费时间,甚至出现手册频繁变更(甚至每周增补几次的情形),对管理要求难度较高。(2)一般管理方式下,部分企业选择了适当的归并(用保税料件料号相同,部分用量不同),并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方式来配合管理,减少变更的频次。当前涉及对美加征关税,仍可以考虑该方式,但要做到数据核算准确。(3)对于注塑行业,因为存在“净耗的准确性问题和存在公差问题“、”工艺损耗的核定准确性问题“、”不良品和水口料的回料核算问题“、”废品和边角料实际补税数据与工艺损耗等认定一致性问题“等,会造成手册核销时的“不平衡”。也即造成“部分料件盘亏或盘盈”,这里企业就需要考虑差异情况:A、造成的盘亏差异,涉及美国产料件,差异应补税税金将涵盖料件正常税率+加征关税的125%,如果差异金额高,涉及税款金额将较高。另外盘盈部分,也可能视情况涉及补税情形。B、如果差异比例较高,可以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来看,如果差异超过“正负1%”的,可能面临违规处罚。 故,对此,个人认为:开展注塑类加工贸易业务,如果成品制造工序环节多,工艺损耗核定繁琐,建议部分环节损耗不列入工艺损耗,部分做非工艺损耗补税处置;对于单耗、工艺损耗核定务必细心和多验证,降低核销时的差异比例,减少核销差异金额高、补税高,及可能的处罚。
培训预告:
【5月22日下午】将就近期涉及对美料件加征关税,企业关心的话题,举办1期《对美关税影响下的加工贸易筹划与管理难题应对》专题培训,为期半天的线下、线上同步分享,欢迎通过如下方式关注或报名咨询。
方式1:讲座:《对美关税影响下的加工贸易筹划与管理难题应对》5/22 PM
方式2:扫码如下二维码查看活动信息 或 在线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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