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读法规 | 总署公告70-79号

时间:2020-07-08     来源:关务视角    关键词:海关总署公告,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等     浏览量:1222

    对于近期(6月15日-7月6日期间),海关总署公布的主要公告信息汇总和简要批注简析如下,


1、海关总署【2020】第79号

7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9号公告《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内容秒读】

1.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具体包括离岛免税商店的数据申报责任、免税品销售监管、免税品提离监管,涉及购买、销售、额度、超出征税等规定。

2.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总署公告原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172520/index.html


2、海关总署【2020】第78号

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8号公告《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内容秒读】

1)普通区域加工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即特殊区域外的保税货物集中内销,最长可以每季度补税一次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和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即特殊区域分送集报出区的,最长可以每季度申报纳税一次

3)具体时间:(1)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2)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批注说明--内销补税时效沿革】

保税货物集中内销补税的时间问题,一直对于企业内销补税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造成困扰,也容易造成企业的补税时限程序上的违规。近年来海关的政策改革,对该方面的实际措施对企业确实有益。

1)在2019年之前,正常规定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集中补税,在当月月底前完成。(那么当月月底几天内销货物,当月补税是来不及的)

2)2017年8月1日起,海关推出“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其中对于新监管模式下的手册内销补税可以在次月15日前完成不能超过手账册核销期、不得跨年

3)2019年海关总署公告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了区外普通区域企业对于加工贸易集中内销补税时间,延长到次月15日前完成集中补税申报不能超过收手账册核销期、不得跨年

4)2020年7月1日,本次海关总署2020年第78号公告,明确了补税期限最长放到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不能超过手账册核销期、不得跨年)


总署公告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167697/index.html



3、海关总署【2020】第77号

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7号公告《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内容秒读】

1)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相对应原来按普通税率,则关税率差别较大)


总署公告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164768/index.html


4、海关总署【2020】第76号

6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6号公告《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内容秒读】

1)主题: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关于内地与澳门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关于内地与香港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

2)修订内容:对于“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附件1)”主要对于肉制品类和胶粘敷料类,原产地标准由原来的“品目发生改变”,修订为“除品目发生改变外,增加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法”;对于"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附件2),主要对于"初级形状的聚酰胺", 原产地标准由原来的“品目发生改变”,修订为“除品目发生改变外,增加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法”


总署公告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14915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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