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金额错报,主动披露的曲折经历?

时间:2020-06-12     来源:关务视角    关键词:申报错误,自主披露,一诺关务咨询     浏览量:3012
原创 姑苏leo 关务视角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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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囧事,走在法律高压线下

    最近和朋友聊起了申报错误后的删改单处理,老王也是起劲了,这个有经验,主动披露呀!可随后,老王也是苦笑了一番!


    先让老王来说一说这番经历吧!


    2017年的新春伊始,出口部小米开始休产假,出口工作一时没有人管理,老王也急了,就从仓库调了一人小柳到了进出口支援,老王临时给培训讲解了一番,主要讲了下出口订舱要求、出口报关单证的准备、出口物流状态的跟进,对于企业操作出口业务,相对是比较简单和单纯的业务。


    就在这时,出口业务逐步活跃起来,小柳刚涉足出口业务,基本上就按照前面小米的做法来进行了,一切看起来还算顺利,出口订舱、报关、出货,按部就班的开展起来了,老王也就没太多关注。


    可,突然有一天,小柳跑到老王的办公室,汇报了一个情况,“出口金额报错了,怎么办?”,老王一了解,也是倒吸了一口凉气。



    短短1个月,6票货物出口金额申报错了,一共近60万人民币,报成了60万美金,币值搞错了,这下财务收汇就成直接问题了。


    这个问题,小柳是解决不了!


  • 货物都已经出口离港了,申请改单是否可以?

  • 出口申报单据上做的美金?如何证明是自己做错了?

  • 如果我不去改单,就这样,会有多大的风险?

  • 如果不去改单处理,涉及60万美金的收汇金额差,在外汇核销总量监察的形式下,是否可以?如果让总部支付这笔差额呢?

  • 该部分60万美金,如果不收汇,公司对于出口涉税方面怎么处理呢?

  • 通关部门不同意改单,我向海关主动披露申请改单是否可以?

  • ......    


    遇到这样的事情,也确实够难的!

    1)收汇问题?该几票错误涉及金额比较高,如果不去改单,对于公司收汇是存在问题的,外汇局总量监察发现差异后,还是要求处理,甚至可能造成处罚。

    2)海关风险?而从海关角度来看,如果不去改单,而事后被海关稽查发现了,那么涉及到出口货值高报,一般贸易涉及出口退税问题,届时如果解释不了,可能就被按照影响出口退税而给予行政处罚了。而这里还隐藏了一个大的风险,就是如果确实企业办理了出口退税(外汇问题解决情况下),而海关如发现“出口发票”单据是企业关务自己手工做的,这里可能会追查“主观故意性”问题,那样,可能将问题后果升级!

    3)向通关部门直接申请改单?基本上不可行,因为公司随附的发票和申报的币值是一致的,没法证明之前的是错误的。

    4)出口退税问题?对于该60万美金,如果实际差额部分未收汇,从税务角度,该批货物将不能视为出口按照免抵退核算,而是视为内销,需要征收销项税,那么,这笔税金对企业就是较大损失了。


    “道路千万条,合规第一条”

    企业想合规处理,可选择的路径太少了!

    老王想了想,这类事情,基本上也没有好的办法,还是考虑主动披露,然后申请海关事后改单吧!这样风险最低了!

   

    2017年7月,老王整理了一下6票单证对应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情况说明,填写了“主动披露申报表”,交到了属地海关,至此,老王算是松了口气,不再纠结如何处理!(主动披露:企业对于非故意行为造成的申报差错等,主动向海关申报错误,填写“主动披露申报表”,随附相关佐证资料。海关对于主动披露的处罚和处理机制,参考海关总署2019年161号公告


    走主动披露程序,原本以为能够快速解决掉!可事情并不是设想的那样一番风顺!

     2017年8月,稽查部门对于该差错情况,找老王先后进行了了解,也下厂进行了一次情况调查,当然,确实是人为疏忽做错的。那么,应该就给一个稽查结论,然后去通关办理改单就可以了吧!

    但稽查部门,对于其中两项问题,

    (1)涉及影响出口退税额超过25万(当时的标准)

    (2)其中单据企业手工做的

    调查情况后,存在疑问,不能直接按公司诉求的方式处理。

    8月底,稽查部门将该披露事项,移交到缉私部门!

    到缉私部门,你没有听错!

    

    接下来,缉私部门9月份通知公司提交了一些材料,就没有下文了!

    直到11月份,缉私部门通知老王和小柳,去缉私分别做了笔录,事后老王联络缉私部门确认状况时,缉私部门告知,需要下厂进行调查后,再行确认!时间一晃,就到了2018年的春节后,案子还没有结!一直悬在老王心中!


    又到了春暖花开的日子,老王终于接到缉私部门的通知,下厂调查确认。当然,这次调查,老王从公司ERP系统的订单、双方过往的交易价格、财务的定价规定、过往手工单据的制作情况等,详细说明后,缉私老师认可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性。最后,立了行政违规案件,考虑企业主动披露,给予了减轻处罚!罚金交了4万多。事情总算了解了!


最后,补充一下2个概念!

1)关于主动披露是否移交缉私?

  • 之前的规定是涉税25万人民币,或者漏缴税款10%以上,海关将予以处罚,也将予以移交缉私部门。

  • 2019年10月,海关总署发布161号公告后,对于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涉税金额50万人民币以内,或者漏缴税款占应缴税款的10%以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意味着,稽查部门可以不移交缉私)

2)关于缉私部门的调查?

  •  对于移交缉私的案件,缉私部门需要做主观故意性排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本案中缉私部门调查、做笔录、下厂取证,其中一部分就是为了排除故意性。最后确定非主观故意,涉及违规的按行政案件处理;涉及走私行为的,按走私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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