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成交价格”的确定及释义

时间:2020-04-09     来源:关务视角    关键词:一诺     浏览量:1861

简析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成交价格”的确定及释义

原创 关务视角 

 上篇我们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确认进行了剖析,本篇我们再就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实付、应付价格”“直接支付、间接支付”的情形进行简析。

老规矩先上法律条文,《审价办法》第五、七条: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对此,我们从如下两点分别来看一下。

一、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让我们举例来看一下。

事例一:

某电子厂进口一条SMT生产线相关的设备,买卖双方协议价格为USD250,000。买卖协议约定买方需要在进口前预付30%款项,货到工厂支付50%,剩余的20%待SMT生产线所有设备安装、调整正常以后,且正常生产15天后再对外支付。

【简析】:

 本案中进口货物进口时实付为USD75,000(30%),应付价格为(50%+20%),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三者之和USD250,000,无论买方因购买进口货物需要支付的款项是否实际已经发生或支付,只要其承担了付款义务的,均应作为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组成部分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重点总结:

1)买方进口的货物款项支付,无论以何种形式发生,包括现金、信用证或可转让有价证券等,均不影响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2)货物进口申报之时,无论支付行为有没有实际发生,提前、现时、分期或延期等方式均不影响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3)只要买方为了获得进口货物,而承担了相对的应付款义务,海关应根据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确定完税价格。

  

二、直接支付或间接支付

成交价格应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其中直接支付是买方直接向卖方支付的款项,而间接支付是指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间接支付包括买方为卖方偿还债务、向权利所有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

事例二

  A企业为海关认证企业,每年对进出口业务进行一次审计,2019年6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18年度进出口业务进行审计,在对审计期间进口货物完税进行综合分析时,发现其中1票报关单同一品名和规格型号的料件申报单价,与前后期间该材料进口的申报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审核人员调取了公司SAP系统采购订单进行比对发现,订单价格与INVOICE单价及报关单申报单价均不一致,最后经企业采购人员确认解释,原因为采购与供应商对连接器来料不良进行集中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为就地报废出售,公司损失的材料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与供应商协商从后续交易中扣款;该票货物按订单价格计算实际总价USD154,860,扣款金额USD4350,该票报关单申报总价为USD150,510。


【简析】:

本案中报关单申报金额为USD150,510,是买方通过报关单付汇方式直接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属于直接支付为USD150,510。

另外扣款部分USD4,350,实际上是供应商应该补偿给买的来料不良损失,但交易中买方要求将该笔应收补偿款项USD4350抵付部分材料款,故在这里应为该笔材料间接支付款项,故实际该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直接支付与间接支付金额和USD154,860。

在实际业务中,无论买卖双方因何种原因需要调整款项,比方为供应商垫付的运费扣款、三角债务抵扣等调整交易价格的行为,只要调整的原因与进口货物的销售行为无关的,则应以货物销售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间接支付的情形总结:

  1)买方进口货物在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除货物本身外,另外还包括了其他交易事项或其他资金事项的处理安排,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应剔除这些其他事项对货物实付应付价格的影响。 

  2)买方进口的货物中含有专利权、版权或含有其他无形资产权利,且在交易时卖方要求买方将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所有人(非贸支付方式),或者将该项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前提条件。这种直接支付给权利所有人的款项或费用,也属于间接支付的一种情形,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文/一诺咨询 Kevin

阅/一诺咨询 Leo

首页 电话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