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时间:2019-12-27     来源:海关总署    关键词:8项加贸便利化,一诺咨询     浏览量:258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设立备案资料库,直接发送手册设立(变更)数据,海关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手册设立(变更)数据进行审核并反馈。

  二、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归并关系,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满足海关规范申报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向海关申报有关商品信息。企业内部管理商品与电子底账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归并关系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备注说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设立账册或变更账册需要申报备案资料库(料号级、项号级归并关系),备案资料库(料号级、项号级归并关系)申请(变更)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手册(账册)的变更申请审批,现在取消归并关系申报。

  三、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

  简化外发加工业务申报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实现企业外发加工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应如实填写并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对全工序外发的,应在申报表中勾选“全工序外发”标志,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备注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2.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政策: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3.现在统一取消外发加工每十天进行一次收发货申报的规定

    四、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

  简化深加工结转业务申报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时,不再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办理结转手续,实现企业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备注说明:

    1.原有《办法》要求深加工结转业务应该提前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方可开展收发货,实际收发货物后应定期申报收发货记录(10天一次或部分企业至少做到一月集中一次),结转申报时凭《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申报表办理申报。

    2.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政策: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3.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现在不再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办理结转手续。

  五、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

  简化余料结转业务申报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余料结转业务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余料结转业务时,不再向海关申报《余料结转申报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办理余料结转手续,实现企业余料结转一次申报。

  取消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需征收担保的相关规定,对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等情形,企业不再提供担保

  六、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

  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直接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不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

  统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申报时限,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内销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备注说明:

  1.现有非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企业的规定:需要在内销前提前办理内销手续(先税后销),或海关认证企业经申请集中内销补税资料,在当月底集中申请一次补税。

 2.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政策: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在依法提供税收担保的前提下,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七、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设立等各项手续,根据规范申报要求上传随附单证进行在线申报。

  简化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流程,对于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不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等纸质单证,通过申报监管方式为“BBBB”的设备解除监管专用保税核注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解除监管证明。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由企业根据现有规定办理复运出境或内销手续。

  八、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将低值辅料纳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统一管理。企业使用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将低值辅料纳入进口保税料件申报和使用,适用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等相关管理政策,实现低值辅料无纸化、规范化管理。

  海关停止签发低值辅料登记表,之前已经签发的低值辅料登记表,企业可正常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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