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申报新要求
3月28日总署发布公告,就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手续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对此进行研读如下:
重点:
1.先说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通关填报
1)要求准确填报该栏目。明确了出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免于填报。其他涉税的须要填报(含保税内销补税)
2)有个变化: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注:
(1)此处意味着,如果判断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在进口货物时都应填报“是”,包括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和已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即海关可以通过填报“是”来对企业进行确认、查证。
(2)责任:未如实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征收滞纳金
2.关于“进口时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填报要求”
1)三、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注:可适用于如下情况:
(1)如果公司与外方签订的特许权使用费协议,且财务已经按照协议金额非贸支付或者预付了特许权使用费,此时判定与进口货物有关,在进口货物时,直接填报缴税,则填报在“杂费栏”; 如:供应商许可软件著作权,公司签订了软件的许可费,并进行了支付,实际对应使用的设备进口时,则在“杂费栏”填报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对应分摊金额。
(2)如果财务按照一定比例计提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此时判定与进口货物有关,在进口货物时,也可如上述方式填报“杂费”。
当然一般方式下,特许权使用费是在成品销售后依据销售额按季度或年度进行计提,故该情形实际较少发生。
3.关于“海关申报缴税时限”
1)四、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注:
(1)时间进行了限定,在每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与财务实际支付特许权关联
(2)与之前多数企业,每年固定时段进行集中办理披露申报纳税不同,频率提升。且自主披露时,依据该披露期间实际销售额计算计提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纳税(应付),非实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后续须参照新办法办理。
(3)责任:未如期申报,---征收滞纳金
4.关于“滞纳金”
1)五、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但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1)如果在报关单填报时,未如实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是”与“否”,而后续被海关查出属于“是”时,则海关征收“滞纳金”,从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0.05%的滞纳。
(2)如果填报正确,但未在支付后30日内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则海关从支付后的第31天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问题:在一定期限内对于多批货物进口,如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有误,后续查证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有关,征收滞纳金时,依据货物放行之日起,多票进口货物是分别计算(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分摊到每一票进口货物中),还是以第一批货物进口时间,或是以一个折中期限来计算,规定中未进行明确。
5.关于“滞纳金减免”
注:根据公告,滞纳金减免的条件,主要情形为符合规定的“自主披露”情形。
总署原文引用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三、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四、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附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五、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但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