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导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5-06-17     来源:关务视角,一诺咨询    关键词:关务咨询,关务培训,两用物项     浏览量:188

新政导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姑苏leo批注 关务视角
2025年06月17日 10:06 江苏

昨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123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相关事项。

对此,采用“质疑通知书”方式,使得海关在出口通关验核环节,对于疑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类商品的质疑操作过程更加合理并具有相应程序支撑,更加有效的保障海关在通关环节对商品做好实际的验核和管控。而与此同时,前期海关在口岸验核环节产生质疑时,口岸报关行通知,企业解释,一般企业是根据报关行反馈的描述提供资料,而企业在反馈及与海关确认过程中,有时候可能历时较长时间,而未能有结果,相对来说也需要有更加明确的具体的措施,方便企业预知和应对。


而对于海关行使“质疑”权利和“质疑期间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也是遵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规范要求,并非新增的监管范围,仅是优化和明确了操作程序。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二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全文如下:

(来自海关总署网站公示文件,蓝色字体阅读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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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阅读注】:该规定前部分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原文,其中:

(1)“应当”表示,海关从报验状态、或产品相关描述资料等角度预判定存在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可能性时,就“应该”提出质疑、暂不放行货物。(应当,即原则上)

(2)增加了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采用法律文书形式送达进出口收发货人,以明确具体的法定质疑程序、期限、以及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阅读注】:该条内容与附件的“质疑通知书”内容一致,其中核心是:

(1)质疑答复期限:7个工作日内,对此企业需要在期限内予以提供相应资料、答复海关,如果超期未予以答复,海关可以直接进行判定,判定属于两用物项的,则需要企业提供许可证件,不能提交的,依法处置。

(2)明确需要提供的解释资料。企业需要按其要求进行整理提供,如果企业前期已取得商务部门的“咨询答复函”,也可以一并提供(当然多数是海关质疑后,企业再去向商务部发出咨询的)。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阅读注】:对于质疑进行判定的结果,通过法律文书形式明确:

(1)海关判定结果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需要企业及时去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提交许可证后,海关方可“放行货物”,而不能申办许可证的,海关不予出口。对于上述可以补证或无法补证,海关均可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至第四十六条”相应处置措施予以处罚。

(2)其中如果海关无法判定的,则需要向商务部提出鉴别申请,依据鉴别的结果进行处置,包括“无需办理”和“需要办理”两种情形。对于商务部申请鉴别的答复期限,依据商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于该情形下,如果是海关依法提出的,答复的时间应该快一些。

  四、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6日


  附件:法律文书

  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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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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