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及目的
原产地管理是海关服务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2018年机构改革后,海关依法承担出口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为推动外贸保稳提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非优惠、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等20余种,非优惠和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流程及管理要求趋向一致,已具备整合为统一规范的签证管理流程的条件。同时,海关总署相继出台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智能审核等改革举措,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已与原产地证书签证业务现状不相适应。为夯实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法治基础,特制定《管理办法》,整合优化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流程,适用于各种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工作,并为我国未来商签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工作预留了制度接口。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优化营商环境,巩固便利化改革举措。
一是落实简政放权相关要求,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二是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规定,将生产商纳入原产地证书申请人范围(第四条);三是鼓励出口货物原产地预先审核,进一步提高签证效率,促进企业享惠便利(第六条);四是允许签证机构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签发原产地证书,固化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智能审核等智慧海关建设成果(第八条)。
(二)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行签证管理职能。
进一步明晰海关总署、各地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海关总署对海关和贸促会签证工作的管理职能(第三条);二是明确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处置、信息交换等工作由海关归口管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三是明确中国贸促会定期向海关总署报送签证统计数据(第二十二条);四是明确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向海关移交有关违法线索的协同配合机制(第二十四条)。
(三)完善签证管理流程,为签证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细化原产地核查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第十六条);二是明确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我国未来商签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工作预留制度接口(第二十八条)。
(供稿单位:法规司、关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