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条改革举措 | 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3-11-14     来源:海关发布,一诺咨询    关键词:加贸咨询,合规管理,一诺咨询     浏览量:199
拱关微发布 2023-11-13 17:45 发表于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规模、优结构、促就业方面的作用,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图片,提出了三方面16条具体改革措施,让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些加工贸易业务将有哪些变化吧!

提升便利化水平,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原要求: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且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调整后: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需跨核销周期的,可在当期或下一个核销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需注意的是,结转双方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时,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出现一方年前办理、一方年后办理的跨年申报情况。

2.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原要求: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账册项下的出口成品,不能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

调整后:对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

需注意的是,“成品退换”方式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方式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3.优化集中内销和企业搬迁手续

原要求企业办理集中内销需要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企业需要在迁出地、迁入地主管海关分别办理审核手续,往返传递书面资料。

调整后:非失信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进一步取消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非失信企业只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就可以直接享受按季度集中内销纳税的便利,不需要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增加企业搬迁业务模块,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就可以“足不出户”办理不作价设备、保税货物等转入、转出手续。

4.试点开展单耗管理改革。

原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申报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调整后:顺应企业生产实际,将单耗标准转化为单耗参数,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企业申报单耗超出原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申报单耗审核后予以保税核销。

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核批手续,高级认证企业无须海关核批即可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业务;非高级认证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以企业为单元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无须逐本手册核批。

5.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原要求:企业集团牵头企业必须为高级认证企业。

调整后:放宽牵头企业须为高级认证企业的限制,允许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6.整合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管理模式

原要求:“联网监管”账册需要执行“100%下厂核销”“海关抽盘商品的价值应占到本次核销盘库所有商品总值的25%以上”等管理要求;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虽然没有强制下厂核销和限定盘库比例的要求,但其不具备“联网监管”账册的滚动核销、周转量控制等便利功能。

调整后:在管理模式和系统功能上,对“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进行整合,取消账册经营范围备案,适用统一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

7.实施“保税+ERP”监管改革

内容:优先选取信息化系统完善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试点,对接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化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报关数据等自动比对、核算核销,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依托智能监控指标和模型对保税货物的进、出、转、销、存进行动态协同监管。

解读:措施要求贯彻差别化管理理念,运用数据智能分析辅助监管,对与海关对接ERP系统的企业实施“多手段、少手续”的隐形监管和“低干预、高效能”的精准监管。企业对接ERP后,原来需要事前申请报备的加工贸易料件串换、保税货物存放场所变更、单耗备案等业务,企业只需一次报备,无须逐票办理。通过ERP系统的联网对接,进一步减少企业重复申报,压缩业务办理时间,降低运营成本。

8.开展“短溢区间”改革

内容: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中引入“短溢区间”管理,对企业产生的一定幅度内的合理误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正常核销。

解读:措施要求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优化容错纠错机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引入“短溢区间”改革,对企业产生的一定幅度内的合理误差,根据《行政处罚法》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纳入监管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正常核销。

9.规范优化保税核查作业

内容:强化业务部门、核查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和核查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形成加工贸易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保税核查作业取证、单兵装备、处置建议、档案管理等的标准化;优化保税核查内容,提升核查效能,减少对加工贸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解读:措施主要针对当前困扰基层和企业的保税核查问题,推动保税核查深度融入保税监管体系,优化核查作业模式。一是强化业务部门、核查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加强核查情况定期通报,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重复核查。二是进一步提高保税核查作业取证、单兵装备、处置建议、档案管理等的标准化,压缩自由裁量权。三是优化保税核查内容,提升核查效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10.加大对中小加工贸易企业信用培育力度

内容: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单项冠军企业等纳入重点培育对象,助推更多优质中小企业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

解读:措施要求加强加工贸易企业中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认证培育力度,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单项冠军企业等纳入重点培育对象,强化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不断提升企业合规水平和自身管理效能,助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成为海关AEO企业,享受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11.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原要求:区内进口免税设备或从境内(区外)入区并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出区时,企业按规定申报出区核注清单和进口报关单。

调整后: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只需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需申报进口报关单,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12.支持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

内容: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性商品和铁矿石、铜精矿等资源性商品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设立保税仓库,就地开展加工贸易。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将综合保税区打造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示范区。

解读:为着力提升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结合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资源优势、产业特点,支持战略商品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建设保税仓库等储运基地,支持就地开展加工贸易,稳定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

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为抓手,加快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综合保税区建设和转型升级,支持产业转移承接地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在制度开放、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开辟等方面发挥先导作用,提升产业转移承接能力。

13.支持加工贸易新兴业态发展

内容:协同相关部门,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试点,支持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

解读海关总署高度重视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强加工贸易内生动力,支持加工贸易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调研中,部分加工贸易企业提出了一些政策层面的诉求,海关总署积极向相关部委提出建议,协同制定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措施。支持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支持综合保税区外企业试点开展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加快推动一批维修项目落地。

坚持底线思维,

筑牢安全发展防线

14.研究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内容:系统性开展加工贸易规章制度“立、改、废、释”,及时废止不符合加工贸易发展要求的文件,修订加工贸易管理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

解读:适应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改革需要,系统性开展加工贸易规章制度“立、改、废、释”工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改革提供制度依据。

15.推进智慧保税监管系统建设

内容:完善保税业务系统生态,实现保税业务全流程信息化办理,强化信息互通和系统互联,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智慧保税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分析平台,建立一体化设计、集约化开发的业务分析预警模块,强化对加工贸易重点环节的精准管控。

解读: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结合智慧海关建设,打造智慧保税监管系统生态,实施业务系统全面生态化、操作规范全面程序化、政策要求全面参数化、监管数据全面多元化、知识经验全面数字化、作业管理全面智能化的“六化”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监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适应加工贸易企业多层次多样化通关需求。通过对监管风险的智能识别,精准聚焦不法企业,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营造良好的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环境。

16.强化重大系统性风险防控

内容:提高政治站位,着力防控环境、税收、贸易管制等重大系统性风险,强化全链条监管,防范“结合部”出现监管空白和政策合成谬误。

解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安全促便利,着力强化加工贸易风险防控系统性集成性,提高各类风险因素的动态感知和处置能力,结合加工贸易处于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的特点,将环境、税收、贸易管制等风险纳入加工贸易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切实防范“结合部”出现监管空白和政策合成谬误,实现“管得住”与“放得开”的有机统一。

各项改革措施具体做法以出台公告、通知或细化方案为准,其他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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