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审计纪实(四):进口成交方式与运保费申报准确与否?
上周五 | 我们在对1家设备制造企业开展进出口专项审计,其中在审计“进口成交方式与运保费申报准确性”时,发现一票存在异常,因为事例比较特殊,但同时又蕴藏着对于进口完税价格申报时涉及运保费的申报规则把控问题,对此,就实际例子改编分享一下,以作知识补充参考。
而近期部分海关也在加强对运保费申报准确性的审查,因此,企业无论从自身的申报规范性和准确性考虑,还是从多缴税款或漏缴税款的风险考虑都应该予以注意,本文还是从该具体审计实例说起。
审计事例概况
某设备制造企业,2022年12月初出口一批“小礼品(袜子)”至墨西哥客户,采用DHL快递运输方式出货,并申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出口;货物于2022年12月中旬到达客户处,但到达目的国之后,因为依据墨西哥海关要求对于超过一定数量的袜子,需要进口方填报其对应入境的表格,较为复杂,因此客户索性不要了,该批货物未能入境,故由DHL办理退回原地。对此,该票货物安排运输退回,并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申报入境;企业在进口时,成交方式申报为FOB,运费申报为RMB5,802.30。
审计执行与发现
2023年4月上旬,我们接受委托对该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活动审计工作,并对进口申报成交方式和运保费进行专项抽查验证,其中抽验到该票货物申报运保费时,发现:
(1)申报信息:其他进出口免费 / 申报品名"女袜" / 申报货值USD95 / 申报成交方式FOB /运费申报RMB5,802.30。
(2)经调阅DHL的账单、关务的运费请款单,均未见该票的运费支付记录。
审计分析
对于上述审计发现的问题,我们初步看起来,可能会认为成交方式申报不准确,以及运保费申报不准确,但实际从进出口申报完税价格规则角度分析,该企业是否申报有误呢?
判断成交方式申报是否准确,我们应基于实际的运费支付方来予以判断,本次从境外退运进口(实际申报“其他进出口免费”),发货人和客户均未承担运费,那么,这里从双方的本身交易角度,境外客户并未收到货也非其安排发货,故对于客户角度来说,其无承担运费的义务;该运费属于中国的发货人应当承担的,而货物又是从口岸直接退回的,因此,申报"FOB"是恰当的。
既然界定了成交方式申报“FOB”是准确的,那么,运费申报是否准确,如何申报呢?对于本事例,企业关务人员依据该票货物的正常运费费率、计费重进行核算了运费RMB5,802.30,并以此进行申报和缴税。从审核角度,我们进一步验证该运费申报是否合理,而作为合理判断的基本准则是参照市场同期正常进口货物的运费,而该票虽然未实际支付,企业依据正常与DHL的结费费率进行计算,我们认为是合理的。而同时经企业与DHL核实该运费计算过程也是准确的,因此,运费申报也未见异常。
拓展分析
对于本例中,企业如何申报成交方式和运保费,须要基于实际的贸易业务事实,也即:正常的成交方式如何,实际进口申报的完税价格是否包括该运输费用。在完税价格审定办法【总署213号令: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中,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运至中国口岸起卸前的运费等费用,如发生在:境外的运输费用、包装费、运输环节仓储费、境外口岸运输环节作业费、国际段的运输费、货物保险费等,都应予以申报。
而实际运费支付形式可能多样化,但我们界定时,也应参照【总署213号令: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除本审计事例外,我们对于类似情况,应特别予以注意的:
①进口货物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是FOB,但运费是由境外关联公司统一安排运输并进行支付运费的,那么进口申报时,也应申报FOB,询问关联公司的实际运费报价进行申报(收货人应当支付的运费)。
②对于进口货物国际段运费出现0运费,或者远低于市场运价的运费,企业应该参照正常市场运价进行运费申报。
③对于进口货物的部分国际段运保费,放入到进口到货的换单费中,该部分也应该在运费申报时进行申报。
成交方式和运保费,因为实际业务管理过程中,企业发生的各类问题较多,后续我们在讨论该方面的其他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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