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 海关总署261/262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时间:2023-03-27     来源:关务视角,姑苏Leo,一诺咨询    关键词:一诺咨询,关务咨询,手册核销,加贸咨询,关务培训     浏览量:612
原创 姑苏leo 关务视角 2023-03-24 17:42 发表于江苏

序 言

   2023年3月8日和3月13日,海关总署外网分别发布了海关总署令第26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6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特别是262号令的修改规章,涉及面较广,对此,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后续查看部分法规原文要以该文件新发布的附件为准(建议: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入总署网站下载保存最新版)。

其一、总署261号令主要废止的规章有哪些?

1、废止了“原总署12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注:该文原主要内容包括:(1)区内企业结转加工成品至其他特殊区域/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基本要求;(2)结转的申请审批、申报手续办理等。

----实际上,对于区内企业的转到其他特殊区域目前都是区区流转申报,而转到区外也是成品进出区/vs区外进料对口申报的多,同样可以走集中申报程序;且目前出口加工区基本都已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可以参照“总署256号令/综保区管理办法”,因此,此文是该废止了。


2、废止了“原质检总局第194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注:该文原主要内容包括:(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时的供货商和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措施、装运前检验及进口口岸申报校验装运前检验证书、到货检验检疫的管控措施、及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进口许可证获取等。


为什么废止该管理办法呢?看下面...

其二、总署262号令主要修改的规章有哪些?有哪些重点修改的需要注意的。

总署262号令修改了22份法规,但实际查看涉及到普遍适用的重要法规并不多,且多数法规变动较小,只是将“原先部分涉及注册的”依据当前部分备案机制及对应措施,修改为“备案形式”。总体变化幅度都不大:

其中我们就部分制度变动简要摘录说明一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将注册、批准的相关审批要求字眼去除

2、《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删除了检验机构的许可要求、及部分处罚等

阅读批注
1)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结合总署261号令已经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来的固体废物相关管理办法”,及呼应国家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规定。
(注:第十四条 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货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经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删除第二十六条的原先对应的从事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的机构需要海关总署许可的内容
3)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海关总署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处罚规定。--配套上述的许可取消,故也取消对应处罚。
总的修订跟我们相关的较少,涉及到主要规章制度,重新按新版本下载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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