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审计纪实(三):保税内销补税价格问题(1)

时间:2022-08-31     来源:关务视角,姑苏Leo    关键词:一诺咨询,进出口审计,保税内销     浏览量:876
原创 姑苏leo 关务视角 2022-08-31 09:37 发表于江苏

这两周,在2家企业开展进出口专项审计,其中都发现同样的问题“内销补税价格不准确”,只是情形不同,对此,就实际例子改编分享一下,本文先谈谈其中一份较为明显的补税价格错误事例。

关于保税内销的常见风险
对于保税料件内销,在日常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管理过程中,被认为是风险发生频率最高的环节,因为内销涉及的面非常广,包括:料件转内销(及库位调拨)、成品转内销、各类非生产性领用、各类非保税方式申报出口的保税物资、各环节产生的报废料件、报废成品等。而正因为内销数据涉及范围广,容易出错,我们各企业将目光盯在了内销补税程序、内销数量上,而容易忽略内销中还有一项重要注意点“内销补税价格”。而我们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发现内销价格申报不规范的情况又是“高频发现项”,近期海关也在加大对于内销价格的稽查力度,因此各从事保税加工的企业都应该予以注意,本文还是从审计实例说起。



审计事例概况



苏州某从事塑料制汽车零部件制造的企业,其中部分产品销往境外,开展保税加工业务,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公司同一时点主要一本手册运行,每本手册运行12个月,并正常延期6个月开展核销等作业。公司主要为保税方式进口多种塑料粒子,制成各类零部件保税方式销往境外,其中约有30%部分进行国内销售。公司为减少同一料件和成品保税和非保税并存而产生保税和非保税串料问题,故所有料件均保税进口,所有半成品、制成品均以保税方式进行管理,待成品实际国内销售时,统一折料进行补税。关务部门目前仍按照月度补税方式,当月内销的料件或成品折算后在次月的15日前完成补税手续。



审计执行与发现



2022年8月下旬,我们接受委托对该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活动审计工作,并依据公司要求对重点对保税业务开展审计。其中在审计内销补税环节,我们调阅了公司2021年期间运行的手册内销补税数据(2022年中旬核销的手册),共涉及内销补税报关单9张,每月对应一份补税数据(2021年4月开始启用该手册),每份报关单涉及到6个左右品名的塑料粒子,其中各报关单申报的补税价格基本一致,期间共存在2个不同的价格。而同时我们调阅了该本手册的核销套表,将其中的保税进口料件清单,进行整本手册加权平均核算价格,高于内销补税价格较多;而同时,我们分别按月度往前推该本手册的截止每个月的进口加权平均价格,发现均与当月内销补税价格存在差异,且补税价格均小于加权平均价格因此,初步判断存在内销补税价格低报漏税情形



审计分析



对于上述审计发现的问题,我们从内销补税申报的规范角度来看,属于“内销补税价格低报”,涉及漏税的违规风险,列为“审计不合格项”


而从审计发现角度,我们进一步调查原因,公司对于内销补税价格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保税料件转内销补税时,依据进口申报的价格办理补税,而实际进口环节价格产生波动时,并未按照加权平均价格申报,而是选择其中首批正常物料进口的价格来申报。而这其中有一个现状在于,公司前几年对于塑料粒子的进口价格基本上是固定的,也即年度多批次采购单价基本一致,跨年度才会略做调整,因此,其选取采购部门提供的基准价格(也即是正常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单价)进行内销补税申报,并随附该其中一份对应价格的报关单,因为海关审核过程中也并未发现问题。


但,2020年之后采购价格出现波动,特别是2021年,该料件的进口价格一路走高,而此时我们核算截止每个月补税时的手册已进口货物的加权平均价格,便出现均高于申报价格(手册首批进口申报价格)的情形。而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于关务未按照“海关总署211号令”对于内销补税价格的界定方式进行执行,导致金额申报不准确


从审计角度来看,企业解释因为价格波动导致的原因并不能作为我们申报价格错误的客观理由,也不能作为后续向海关解释无责的理由,本身属于关务人员对于保税内销法规理解的欠缺和作业疏忽,导致的违规行为。



拓展分析



对于保税料件的内销补税价格,我们关务人员,需要认真研读“海关总署2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基本规定,其中第四条“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界定了一项基本原则,且这条更适用于月度或季度集中内销补税的价格确定(因集中内销补税涉及到成品折料,无法对应具体哪一批次进口的料件,故不能采用单一一批次进口价格进行申报)。


对于加权平均价格的注意点:

①对于电子化手册以当本手册的进口正常申报货物的总数量和总价来核定加权平均价格,进口货物如果涉及到多个币制的,应该按照当月对应的汇率折算成一种币制(补税用的币制)进行核算。

②对于涉及到上本手册余料结转的货物,上本手册余料结转金额应按照加权平均价格申报,然后在本期也计入到本期的加权平均价格核算范围。

③对于当月补税时,因为没有进口料件或进口料件较少(多数是属于结转尚未申报的),应按照客观可量化的进口报关单申报数据来计算加权平均,此时如果确实无单独进口的,则也要申报的,可以依据当月结转进口拟申报价格补税,或等结转申报后按此价格计入加权平均补税也可以。

我们企业在实际内销过程中,因为还有其他情形,比如出现归并状况(申报报关单与核注清单料号级不同,补税的选取值问题)、进口货物的成交方式不同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下期我们在讨论另一个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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