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披露新规中的“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如何理解?

时间:2022-08-18     来源:海关发布    关键词:一诺咨询     浏览量:616

主动披露

海关总署于2022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下称“54号公告”)。54号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其中,54号公告第四条提到“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54号公告第四条所说的“同一涉税违规行为”怎么理解呢?


主动披露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规范其进出口活动,避免多次发生同一违规行为。5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就是要防范个别企业对同一种商品的同一类违规行为反复披露。例如对于同一商业合同项下发生的特许权费,除首次外,后续披露不适用5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那么,如何更有效理解54号公告第四条中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的定义呢?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怎么说?请看具体案例


案例1 



同一商品的不同违法情况

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1年8月10日以税号64031900申报进口防护靴,存在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情况,实际应归入64034000。由于申报不实少缴税款70万元。海关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7月19号依据54号公告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公司2022年7月26日再次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2年7月21日申报进口防护靴,价格申报错误。由于申报不实少缴税款10万元。海关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受理。本次主动披露和前次主动披露虽然是针对同种商品,但并不是同一类违规情况。海关于2022年8月5日依据5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企业补缴相关税款。





 

案例2 


不同商品的同一违法情况


某公司2022年7月4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1年8月10日以税号33049900申报进口洁肤泡沫,存在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情况,实际应归入34013000。由于申报不实少缴税款70万元。海关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7月19号依据54号公告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再次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2年7月21日以税号90049090申报进口护目镜,存在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情况,实际应归入64034000。由于申报不实少缴税款10万元。海关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受理。本次主动披露和前次主动披露虽然是针对同一类违规情况,但并不针对同一种商品。海关于2022年8月5日依据5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企业补缴相关税款。







案例3 


 


同一商业合同如何适用

某公司2022年7月10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2年6月1日对外支付一笔非贸付汇,涉及基于《商标许可协议》的约定,向境外支付进口采暖炉相关的商标特许权使用费未向海关申报,少缴税款110万元。海关于2022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7月26日依据54号公告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再次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2年6月10日对外支付一笔非贸付汇,涉及基于《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约定,向境外支付与进口采暖炉核心零部件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未向海关申报,少缴税款120万元。海关于2022年8月1日依法受理。本次主动披露和前次主动披露虽然都是针对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申报,但是基于不同的商业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海关于2022年8月10日依据5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企业补缴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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