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 | 强制认证政策与3C免办管理规范与风险控制(2)

时间:2022-05-09     来源:关务视角,姑苏Leo    关键词:一诺咨询     浏览量:1107
原创 姑苏leo 关务视角 2022-05-09 12:36
序言

随着关检融合,强制认证管理被划入到市场监督局进行管理,对于3C特别是3C免办管理,也发生了部分后续监管的变化。对于部分进口机电类产品或化工类货物时,企业在通关时经常碰到涉及到进口检验监管条件涉及到|“L”的情形,那么,对于该情况下,进口企业需要判断进口商品是否属于无需办理CCC认证范畴,如果属于是否需要通知供应商申请3C证书、或是否可以申请3C免办证明,以及商品是否属于CCC强制认证目录外的情形等,是关务人员需要仔细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对此将就该话题分几个片段文章进行简单说明,同时为更全面的说明,计划于5月11日下午,我们安排一期在线直播沙龙进行具体讲解,也欢迎参加(文末附收看链接)。

    上一篇,我们对于强制认证的基本内容进行简单说明,及涉及强制认证的产品大类范围,以及工厂申办强制认证证书的基本流程。本篇,我们将就“3C目录外”、及无需办理3C证明的情况,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对于上一篇,关于认证标志,说明有误,现更正一下:

    (特别感谢 程光远老师对文章中的相关描述的斧正!)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3月20日起,CCC标志不再标注S(安全产品)、EMC(电磁兼容)、S&E(安全与电磁兼容)、F(消防)、I(信息安全)等细分类别,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即统一为如下3C标志



一、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自我声明形式

    对于强制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根据目前由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相关通告,对于部分目录内的商品可以采用“自我声明”的形式,替代当前的强制认证证书的形式。

1、声明的方式

    依据政策规定,对于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依据规则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2、声明中涉及到的程序

    对于实行“自我声明”方式,又涉及到两种不同的程序,一种为“实行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另一种为“实行自我声明程序A”(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这里指定主要指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


    该两种对应对于声明的方式,主要对应产品种类如下,具体可以参考最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的对应打“*标记产品”和“**标记产品”来确定。


图片


    以上,具体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


二、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于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之内的商品,部分商品在对于特殊业务形态或监管方式时,可以无需办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于提交认证证书

图片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包括:自用物品进口、援助物资、展览品等。其中几项我们日常因为业务经营非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也适用于无需办理的范畴,重点包括:

  (1)出口退货(包括成品退运进口、出境维修物品复进口、进/来料成品退换复进口)

  (2)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包括暂时进出货物、进境修理物品等)

  (3)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口。

  (4)进口成套设备夹带商品,如设备夹带的打印机等。


     对于该部分,如下为上海的要求,可供参考:

图片


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外界定”

   对于部分商品,其商品HS编码的监管条件中带“L”,也即该商品依据品种类别和商品编码列在了强制认证的产品大类范畴,但并非标识该类别商品都属于“实施强制认证管理”,对此,对于列入的商品,需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确定,对于界定的商品


1、基本的的判断规则

在目录描述中说明如下:

图片

    其中36V以下的电气电子产品、汽车船舶等部分产品明确不在认证范围内,其他部分主要依据界定表的产品适用范围描述等内容予以确定。


2、界定表中的内容判断注意事项

    进口企业在查证商品是否属于界定表之内时,需要仔细查看商品的范围描述和说明等,部分明确标注不适用、不包括的,则不需要办理强制认证相关手续。具体查看时,须注意细节,如:

图片


3、目录外声明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之内的商品,依据界定表的说明规则,判定不属于实施强制认证的范畴,由进出口申报企业出具“强制性认证目录外产品声明”的方式办理申报,这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目录外声明”,具体声明的格式,按照各地要求的执行。


4、第三方技术判定机构确认

    对于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强制认证管理范畴,企业自行无法准确确认,担心判定差错风险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判定机构进行界定确认,出具“ CCC产品范围界定咨询报告”,界定不属于CCC管理范畴的,申报时另随附界定咨询报告,减少检验申报时审核确认问题和后续管理风险。


附注 |

对于更加具体的分享,欢迎参加5月11日的“进出口合规讲堂系列(2)”

沙龙课题:《强制认证政策与3C免办管理规范与风险控制》 

沙龙时间:5月11日 下午13:30-14:45  (直播期间免费) 

形式:线上直播(识别如下二维码进入、或点击“阅读原文”进入)

图片


看回放或学习更多进出口合规知识,欢迎加入“进出口合规专栏学习会员”,加入方式如下:

>>>>加入进出口合规专栏学习会员

识别如下二维码、缴费加入,或公司付费后联络一诺市场部人员邀请码加入

图片


首页 电话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