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角度细品“综保区内销选择性征税”的实效!(上篇)
引 言
海关总署256号令“综保区管理办法”出台后,其中第十八条中【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也即【区内加工货物内销,可以选择性征税】,第一眼让大家眼睛一亮,看似一项“巨大的政策红利”。
实际是否如此?
大家冷静下来想一想,分析细品之下,就会觉得: “内销选择性征税对综保区企业来说是利好,但只是补充,而不是一剂强效针”,相信政策出台的初衷也是如此,有好处,但我们也不能过度看高,把他作为多项便利措施叠加中的一项来看待,企业特定情况下,可以多一个选择会更好。
如下,让我们从企业的关务和财务角度来细品一下,辩证的来看待!
【当然,文中可能也因为本人对最新政策的部分理解不足,而存在考虑偏差或不足,如有,请谅解和酌情再分析,也非常欢迎留言告知】
综合保税区企业对于“内销选择性征税”,可以说很早就有这个情结,就想着能有一天可以实现让企业选择方式进行征税出区,这点特别是在“一般纳税人”试点出台之前更是期待。
记得几年前,苏州综合保税区就进行政策调研和推广复制上海自贸区政策,12条政策之中就有此一条,但实际为何企业响应度没那么高?
从企业角度来看,主要还是考虑实际能带来多少节税效果,以及操作是否便利!
而我们从政策监管的本身,到企业的实际操作方式便利度、到企业实际利弊比较,来捋一捋,就会发现,有时候看似美好,但实际收益空间不仅如此。
有点像“两步申报”叫好不叫座,政策最后执行下来,实际多少企业响应,是政策对企业带来实际红利高低的最直接体现!
大家细读管理办法这一条,并结合昨天官媒的一篇计算文章来辅助理解一下:
1)“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售时”--这里指加工货物,不是区内物流货物,容易理解。
2)“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区内企业选择征税作为主体可以理解,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就有些疑惑了(下文来阐述该疑问)
3)“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关税按照折算的料件缴纳,外加缓税利息,好理解,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类似。
4)“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1)出区状态是成品,那么进口环节税就要按成品销售价格征收;(2)进口环节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3)区内企业按成品怎么征收,这点也有些疑惑(关税按料件征收,增值税按成品价格征收...备案清单中的价格怎么申报呢?),但或许其他保税港区或自贸区有先例可循可操作,那就先认同如此。
对于上一条中的 “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进口料件缴纳关税”,看了就疑惑了。
为什么疑惑?因为这样的方式如何操作?而这样的方式如果能操作,也就解决了选择性征税情况下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如果正常的选择性征税,是由区内企业选择的,选择了按料件征税,那么就是补缴纳税款,然后开立外销发票给区外企业....(这里指非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具体下面再展开分析这种常规情形)。
而如果是区外企业可以选择按料件征税,而区外企业又是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显然也不合理,(1)一方面1票成品在报关中按照区内企业折算的多个料件来申报的麻烦,(2)而本身也遇到料件价格怎么定义(料件价格是区内企业的采购价,属于供应商的材料成本,通常也是对客户保密的)?(3)可能也遇到折算成料件,涉及许可证监管等问题的?(4)同时也造成区外企业申报报关单数据与订单及收货不一致问题;
所以,对该选择申报主体的疑惑,逻辑推理分析下来,自然也就不可取了,所以还是回到常规方式,所以下面就常规方式来进行比较。
【当然,如果上述方式成立,可以有办法以“区外企业”办理补税手续,直接获得增值税税单,那么,我如下的分析和推理就是荒谬的,那也说明,这个政策真的惠及到了更多非一般纳税人试点的区内企业。】
我们看到其他有文章写道“内销按料件征税”带来的税收节约是非常可观...
可事实是否如此呢?
正常模式下:按实际出区状态进行征税,也就是区内企业按照“成品进出区”,区外企业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这是多年来一直延续的方式,该方式下区外企业在“一般贸易”进口申报环节会按规定按“成品价格”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如果成品存在关税率,且税率较高(比如大于6.5%),看起来,确实正常贸易形态缴税不少。比如:
(1)区内内销一批加工普通货品,货值100万,关税率10%,正常区外企业一般贸易征税进口要缴纳(关税10万+增值税14.3万=24.3万)。
(2)而如果,采用选择性征税选择料件征税(假定用到保税料件就一种,价值80万,关税率为4%),此时区内企业按料件征税(关税3.2万+增值税13.416万=16.616万)
从数据上来看,缴纳给海关的总体税金额降低了7.684万。
但为何说数据也会说谎?
因为上述算法时,我们还没有站在企业的上下游综合税收角度考虑。
从业务模式上来说,
第1种方式下,区内+区外企业总体直接计入成本的是关税10万,而增值税部分区外企业作为流转税,可以进行销项抵扣,或者再出口后核算退税,所以那14.3万增值税还不是真正变成企业成本的税负。
而第2种方式下,区内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就更不乐意用该方式了),缴纳了3.2万的关税计入了成本,而另外缴纳的增值税13.416万呢?因为企业开立不了增值税发票,而正常开立外销发票,就无法将该增值税转嫁给区外企业,那么,此时该申报进料料件内销征税的税单,就砸在区内企业自己的手里,该税金缴纳了,也将化为企业的成本,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税负16.616万。
“24.3万 vs 16.616万” 变成了 “10万 vs 16.616万”,
数据就需要重新认真考量。
【上篇】就谈这么多,【下篇】计划下周一发布,我们再来接着分析一下:
05 区内常见企业类型不同税负比较
06 “内销选择性征税”为何预期不太叫座?
07 一般纳税人为何强大很多?
08 “多种内销模式下”,企业怎么优化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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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