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 总署令256号"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06     来源:关务视角,姑苏Leo    关键词:综保区业务,一诺咨询,关务咨询     浏览量:1259

前 述

   对于综合保税区是职业生涯中的一个情结,从2004年服务于加工区企业,到2007年至2013年在区内企业工作,历经之前的加工区到整合升级成为全国“首个综合保税区”,当年也从熟读保税港区暂行办法164号令到191号令,时至2021年末,依然还是那个暂行办法。

    本次发布重启了新的篇章,150多个综合保税区有了自己专门的管理规章,自此,自2007年开始的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新的综合保税区专门的管理办法在2022年4月1日正式执行。

     初步看了一下,总体与之前的管理方式基本相同,但其中对于部分新开展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如内销选择性征税),另对于保税港区不实行单耗管理等已经去除。对此简述一下要点,大家可以看简述版就大概了解核心部分。(具体大家要详细了解,还是看如下总署原文)

【来自网络: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经济功能区。截止2021年6月24日全国16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综合保税区数量151个,占比92.1%

(一)综合保税区可开展的业务类型

    综保区可开展业务类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融资租赁和跨境电商等,其中对于货物存储也从原先存储进出口货物进行了修订,也考虑到一般纳税人的实施。具体包括:(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二)一线进出口货物的主要监管措施

概括下要点:

1】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注:也即进出口不涉及许可证管理)


2】一线进出境采用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申报。


3一线入境的货物包装、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4】从境外进口的基建物资、生产加工用设备、模具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注:正常采用设备账册进行管理);该相关物资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注:这是首次在法令里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参照245号令的减免税管理措施执行)。


5】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正常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二线进出区货物的主要监管措施

括下要点:

1】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注:区外企业进口时涉及许可证的需要办理)


2】二线进出区,区内企业也采用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申报。

(注:文中未提,实际如此)


3】出入区环节涉及的货物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注:检疫主要管住一线环节)


4】二线进出区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注:也即涉及到区外企业从区内进口时,按货物状态正常申报和缴税,涉及加工贸易方式也正常保税形式);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注:对于内销货物可以选择性征税写到法规里,也即可以由区外企业正常按成品方式申报进口,也可以由区内企业对货物进行折料后,按料件进行补税。)


5】区外企业从区内进口货物时,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注:这里更多指从境外进口的区内物流货物)


6】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期满的自动解除监管,未到期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

(注:区外设备入区的与从境外进口减税货物的管理方式类似,提前解除监管出区,也需要办理补税。这点与早期对于二线入区的设备的管理方式不同进行了统一);


7】区内加工生产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注:按废料状态进行补税,规定同之前一样。但之前对于该方式存在不同企业做法有些差异,法规上还是明确按照实际状态缴税,这点对于残次品按照废品销售价格进行征税,相对于区外企业做加工贸易的残次品内销补税具有一定的优势。)


8】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注:该时间与区外保税货物季度集中内销补税的时间相同) 

(四)区内货物的主要监管措施

概括下要点:

1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并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

(注:对于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了明确,但实际上承接加工也要考虑是否利于海关的监管措施,同时该法令中并未具体明确对于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的具体监管举措,)


2】区内企业将机器设备、模具等运往区外维修检测,需要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


3】区内企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等按实际状态征税。

(注:设备不可以外发加工)


(五)其他

概括下要点:

1区内企业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注:对于账册管理等,参照保税货物监管相关法规措施执行)

 

2】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首页 电话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