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特许权使用费未报?赶紧来海关主动披露

时间:2021-10-09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关键词:一诺咨询,关务咨询     浏览量:694

特许权使用费一直以来都是被海关和企业广泛关注的事项。比如说涉及到一些专利权或商标权的许可,著作权的转让,甚至是经营模式的许可都属于特许权的概念范畴。这都可能会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快来看看吧!


01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02

什么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

计入货物完税价格?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五)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注意: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03

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申

纳税?


1.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2.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3.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04

企业自查发现存在特许权

使用费未向海关进行申报

应该怎么办?



企业如果存在未报或漏报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补缴相关税款。

 05

向海关主动披露有哪些

 红利?


1.不影响信用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进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2.减免滞纳金

企业主动自报并及时补缴相应税款,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第32号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3.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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