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0-09-28     来源:海关发布    关键词:危化品,危化品检验,危化品进口     浏览量:1042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出口时须向海关申报。



三、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


4.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5.《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


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


四、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流程


1.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详情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附件37)、《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2.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向海关报关。


3.按照GHS要求编制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


4.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6.预约并接受海关现场查验。



五、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应当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规定实施检验,主要包括口岸检查、转场检查、目的地检验等查验方式。检验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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